通過/修訂會議 -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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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修讀雙主修辦法. 93 年05 月12 日92 學年度第2 學期第5 次系務會議通過. 93 年06 月10 日92 學年度第2 學期第8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回首頁 所屬單位 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 通過/修訂會議 系務會議 最新修訂日期 110年10月13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610006-2766492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修讀雙主修辦法 93年05月12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23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5月2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6月15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9月1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0月1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以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總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為限。

  第四條外系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之一成為度。

      本系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學生口試。

      外系學生同時申請加選本系為雙學位及輔系時,先進行雙學位之審查,後進行輔系申請之審查。

經雙學位審查錄取       者,不再列入輔系申請之審查。

已具本系輔系資格之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學位,如經本系審查准予錄取,則取消       其原具之本系輔系資格。

  第五條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48學分:憲法(3學分)、行政法(4學分)、民法總則(3學分)、民法債編總論(4學分)、民法債編各論(4學分)、民法物權編(3學分)、民事訴訟法(4學分)、刑法總則(4學分)、刑法分則(3學分)、刑事訴訟法(4學分)、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3學分)、公司法(3學分)、海商法(2學分)、票據法(2學分)、保險法(2學分)。

    第六條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應於本系公告日期截止前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處理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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