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普法常識|法官是如何考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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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可分為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好壞和有無和好可能三個方面。

一,婚姻基礎的判斷。

婚姻基礎分為三個指標。

一是結合的方式,主要反映該婚姻是否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還是受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認定當事人是否屬於自願,實踐中可要求主張受到了強迫的當事人負責舉證,否則一般推定為當事人是自願結婚的。

二是對結婚對象的了解程度,主要反映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經過慎重考慮而結合的,還是一時衝動草率結婚,在實踐中一般通過雙方戀愛交往的時間來考察,在實踐中可以一年的時間為基準,如果雙方交往在一年以上,可認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較牢固。

三是結婚動機和目的主要反映雙方的結婚是否真心相愛經過慎重考慮還是出於同情憐憫感恩虛榮等其他目的,或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婚的。

同時考慮到由於名單核對和匹配意識是中國婚姻文化的重要構成部分,因此可以把婚前雙方是否般配也作為影響婚姻感情的變量。

二、婚後感情好壞的評判。

一是婚後感情的發展趨勢。

主要是結合婚姻基礎,分析婚後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展,還是向壞的方向發展,在實踐中可從夫妻之間的信任度親密度交流程度來分析。

二是離婚時的感情現狀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感情的狀況,具體通過查明夫妻有分居分居的時間長短等因素來認定,在實踐中如果雙方因感情問題已分居一年以上,則認為該段感情已出現較大裂痕,如果沒有分居或分居還不到一年,則認為此時婚姻還有挽救的餘地。

三是離婚原因,反映出夫妻衝突主要矛盾和爭執的焦點,夫妻衝突主要體現在夫妻之間有無家庭暴力,夫妻爭吵的頻率是否存在婚外情,在實踐中應對家庭暴力的程度以輕微傷為標準,如果存在一次輕微傷程度以上的傷害,應認定為該因素不利於夫妻感情的發展,夫妻爭吵總數除以天數計算,結果如果平均每三天就有,應認定為該因素不利於夫妻感情發展,如果一方或雙方都存在婚外情,應認定對已婚夫妻感情發展非常不利。

三、有和好可能的評判。

一是雙方對立情緒的大小,主要是看夫妻關係衝突及惡化的程度。

二是有無子女真的是系維繫夫妻感情的紐帶,可以對夫妻感情發揮,一定的調節作用。

三是有無悔改和好行動,主要是有過錯,一方有沒有悔改的行動,是否向另一方提出希望和好的請求。

通過對這些內容進行評估,可以比較客觀地揭示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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