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如何通過結婚,把對方的財產變成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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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你的內心是否正在蠢蠢欲動?

接下來我們就要講重點了!把小本本都準備好!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

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

這個規定幾乎擊碎了所有想嫁給有錢人而變成有錢人的人的夢,夢醒時青春不在,年華老去,做夢人兩手空空,一無所獲。

我們今天講的是:如何通過結婚,把對方的財產變成自己的財產?

從婚姻風險管理方面,把本來是屬於對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如果出現了離婚這樣的事情,就可以把自己的一半拿走,獲得一定的保障。

所以,一個人越富,就越難以做出離婚的決定。

在這個意義上,對婚姻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更有利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

第一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方法:婚前贈與。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後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後,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愛情是什麼?直教人生死相許。

命都可以給對方,財產又算什麼。

因此,在結婚之前,戀人之間總會有一些財產相互贈與的行為。

尤其是有錢人,贈與是他們表達愛的方式。

在他們看來,贈與的財產價值越高,他們的愛也就越深。

所以他們經常會送房、送車,以博紅顏一笑。

而作為受贈人,要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贈與的東西要到手才能夠生效。

所以,當你的有錢男友承諾送你某件東西的時候,一定要盯著他兌現自己的承諾。

沒有到手的贈與是在天上飄。

第二,如果贈與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那麼請記住,交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真正有意義的是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

沒有產權登記做保障的贈與,都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諾言,恰似霧裡看花水中撈月,隨時都能消失不見!

第三,區分戀人之間的贈與與彩禮返還。

所謂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財產,即必須給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

彩禮的三個條件:基礎是當地風俗習慣,目的是締結婚姻,結果是被動給付。

彩禮的法律後果: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隨後離婚的,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因此我們在接受材料的時候,要和彩禮劃分界限:

區別1:彩禮是根據風俗習慣,而財產贈與則是男方對女方的感情表達。

區別2:彩禮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贈與則是男方主動送給女方,甚至是求著對方收下。

區別3:彩禮的目的是結婚,不給彩禮則不能結婚,而贈與和結婚無關,純粹是愛情的表達。

轉移財產所有權方式二: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的區別:

贈與以交付、辦理過戶為生效要件,動產交付之後,不動產過戶以後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到效果,在交付、辦理過戶之前對方隨時可以反悔;而財產約定直接產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不以辦理房屋過戶、財產交付為條件。

當事人可依據夫妻財產約定主張所有權。

前提是雙方具有婚姻關係。

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在婚前約定的話,雙方的約定到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後雙方後來沒有結婚,則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財產約定是協議、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後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後果。

為了白紙黑字的證明,約定應採用書面方式。

約定內容:一般是從婚前的個人財產向共同財產進行轉化。

示例:本人位於上海市××路××號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後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後都屬於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當事人的目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那麼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處理方式,按照贈與處理,動產要交付,不動產要辦理登記過戶,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第二種方式是兩次約定的方式:第一次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次約定,從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1、所附條件合法。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

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

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例如有這樣的約定:甲方(男)保證不和乙方(女)離婚。

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離婚,則把所有財產都給乙方,甲方凈身出戶。

對此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但是,這種約定不得設置違法的前提條件。

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則該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雙方在約定財產歸屬時以「提出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依法均有權提出離婚請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過對財產進行不合理約定限制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

對此,法院判決:夫妻的這種財產約定無效。

2、區分法律與道德。

一對夫妻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作為一方對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駁回了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如果賦予夫妻之間的道德協議具備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個後果就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婚姻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雙方的感情通過金錢衡量,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結果。

律師提醒:關於不動產約定共有的問題,目前最高院在相關的解答中認為未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轉移財產所有權方式三:消滅對方的個人財產

判斷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一般通過兩個時間點判斷: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

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對方在銀行存款100萬元,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存款1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則法官可以認定該存款系個人財產;相反,如果不能充分舉證銀行存款的來源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消滅對方個人財產最好的方式是: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後購買其他財產。

把對方的財產賣掉後,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說,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對方的個人財產。

但這時候,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賣房子的錢會有兩個流向:

第一個流向:消費。

——錢花完了,個人財產從此消滅;

第二個流向:購買其他資產。

因為這時候新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後,所以新財產的所有權存在三種可能:

1、對方有充分證據證明,新購買資產全部系個人財產購買——則所有權仍然是對方個人財產;

2、對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新購買資產全部系個人財產購買——則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

3、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

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

在對方財產很多的情況下,我們選擇什麼樣的順序來消滅對方的財產呢?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另外一個規定:

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則增值部分仍然為個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因此,首先要消滅的財產是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然後是房產。

同時,這個規定給我們的另一個啟示是:不要做家庭主婦,要做賢內助,幫助對方管理財產。

對一些一時消滅不了的財產,例如房產,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話,那麼產生的房租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所有權轉移方式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處理權,鞏固自己的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財產的特點

構成:丈夫個人財產,妻子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所有權增加: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是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除外。

所有權增加獎勵:不考慮雙方貢獻大小

所有權減少:財產被處分的,例如消耗,例如贈與,財產權消滅。

所有權減少原因:丈夫個人使用,妻子個人使用,夫妻共同使用,丈夫履行法律義務使用,妻子履行法律義務使用,丈夫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妻子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

所有權減少責任:彼此不承擔財產賠償責任

家庭的財務特點

1、沒有財務帳冊,家庭財產大多支出無憑證;

2、無專款專用制度;

3、如責任追究制度。

分割:夫妻財產只能在離婚才能分割,不離婚不能分割。

分割只能就離婚當時的財產分割,離婚時不存在的財產不能分割。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每人一半;專屬於個人的日常生活用品歸一方所有;對於個人財產,仍然屬個人所有。

【啟示】

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便於有優勢地位的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可能渾然不知。

等另一方知曉時,往往為時晚矣,想追回這些財產並非易事,最後只能追認、妥協了事。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儘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

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用家庭財產投資自己:給自己購買專屬用品,例如衣服,皮包,個人學習用品;參加教育培訓,投資自己的能力;投資專家的身體,例如美容

隱瞞財產收入,虛報家庭消耗,製造私密財產。

把家庭財產流向娘家人的錢包。

所有權轉移方式五:追回你的家產

這種情況往往是自己無法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相反,家庭財產控制權由對方掌握。

家庭的收入與支出由對方一手掌控。

在法律上,婚後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取得收入根本不知情,更談不上有證據;財產支出也是一無所知,對方用賺來的錢買田置地,自己被蒙在鼓裡。

一「全職太太」狀告丈夫長期在外「包二奶」,訴求分割丈夫高達5000萬元的財產,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

而丈夫稱近年來做生意虧損,如今債台高築,根本沒有5000萬元的財產。

由於這個「全職太太」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根本沒辦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財產的實際情況,甚至「二奶」購買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資,她也找不到證據。

最終法院只能就確認的幾套房產進行分割,然而這些房產僅值幾十萬元。

準備離婚的人一般會賣掉財產或者將其改換一種方式保存。

這樣,在表面上夫妻在離婚時已經沒有什麼財產可供分割。

為了預防萬一,妻子必須學會關心家庭的財產收入與支出,將文件備份,關心丈夫的公司和銀行帳戶。

必要時向私人偵探求助,查清自己家庭資產的情況。

我們現在介紹一些常用的弄清家底的方法。

1、查找隱匿的房產

實踐中,有些人背著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購有房產,但對購房情況有意隱瞞或事後矢口否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礙。

如果一點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從資金流向上找。

(1)搜集線索

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

留心對方帳戶支出,對方的某個帳戶每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房屋的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

(2)查詢

房產屬於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現在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

2、查找隱匿的銀行存款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帳號。

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帳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但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帳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即不知道銀行帳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3、查找隱匿的股市資產

如果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所開戶,可以委託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到證券公司調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資金對帳單,或直接去開戶銀行列印股票交易的對帳單。

如果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也沒關係,只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就足夠了,只是稍麻煩一些。

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後,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直接去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

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紀錄,但是如果想查到對方的資金帳戶情況,還需要在這兩個公司查出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具體開戶的證券公司調查資金對帳單。

最後,將對方帳戶內的股票市值及資金帳戶餘額查清。

4、查找所投資公司財產

(1)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

(2)委託律師查找企業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

(3)關注款項去向,注意銀行記錄、財務帳冊。

來源:法臨天下

(文章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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