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新規:婚後發現這8種情況,可立刻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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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小夫妻閃婚閃離的現象很普遍,離婚的理由也變得五花八門,感情似乎脆弱如紙。

比如,以前的夫妻可能有一方吸毒了也不一定會離婚,現在的小兩口可能一方吸菸都要鬧離婚。

說到底還是觀念的不同了,不管怎麼說,比起原來的5個條件,2018婚姻法新規已經擴充到了8個,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呢?

1、夫妻兩人性格不合;

沒錯,這也是一個理由,是一個主觀上的理由,如果一方硬要離婚,又挑不出對方的硬傷,那就可以對民政局或者法院的人說你申請離婚的原因是「性格不合」,這是不會被駁回的,在一方不同意時,你可以上訴,第一次一定不會叛離,第二次機會就大大提升了,不過,對於這個理由,還希望你考慮清楚,如果對方沒什麼大毛病的話,其實性格,也是可以慢慢磨合的。

2、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發生不正常的異性關係;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出軌,有的人是婚後出軌,有的人婚前就和第三人藕斷絲連。

都是一樣的情況,只要婚後發現了,就可以立刻申請離婚。

3、與配偶的家人和親屬感情不合;

都說婆婆和兒媳婦自古是冤家,如果同住一個屋檐下,總是三天一小吵5天一大吵,鬧得雞飛狗跳不得安寧,甚至影響了夫妻的正常工作、生活。

而丈夫又不願意搬出去住的話,現在婚姻法也不是老古板,婆媳矛盾是可以作為申請離婚的理由的。

4、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有暴力傾向;

這沒什麼好說的,婚內的家庭暴力向來是被抵制的,嚴重時女性同胞可向婦聯求助。

5、男女雙方不同意同住;

曾經婚姻律師有辦理過這樣的離婚案:男女結婚都快2年了,但是各有各的房子,從來不住在一起,約會完各自回家,是不是才在一起找個酒店同住。

而且他們是領了結婚證的。

像這樣的婚姻,名和實都有,可它與我們傳統世俗的婚姻有些不一樣,申請離婚時可填寫「從未一起居住」。

6、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性方面不滿;

這個理由或者有些難以啟齒,很多夫妻離婚時會將這一點歸結於「性格不合」那一項裡面去。

7、一方有拋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如新生兒、老人家,被一方無情地拋棄或者遺棄,足可見其道德品質低劣,還涉嫌違法犯罪。

還有種情況是,男方或者女方離家出走,數年未歸,不負責兒女和家庭的任何費用,也屬於拋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從身體和精神方面虐待另一方的;

2018婚姻法,不再只關心肢體暴力了,精神虐待同樣受到重視。

如果能證明一方原本精神正常,在婚姻後患上了精神疾病,如抑鬱症等,且是與配偶有關,那也可以立刻申請離婚,法院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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