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馬情況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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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懷舊船長
在情感長河中,只有兩個突出問題:離婚和結婚。
結婚麻煩,離婚更麻煩。
我的讀者姐妹中前後大概有上百人曾在網上問過我關於離婚的問題。
有的問題讓人發懵,如「他打我還威脅如果離婚就殺我全家」「他有小三但說沒重婚就可以不離」「他要把小三生的孩子拿回家來養咋辦」「他把家產都輸光了還讓我去借怎麼回絕啊」等等。
問得最多的是:我這種情況,該不該離婚?
對於大多數的婚姻中人而言,一開始都有美好的想像,誰會為了離婚而結婚呢?除非是陰謀婚姻。
在這種「積極向好」的作用下,無論丈夫還是妻子都不太可能「往壞處想」,也不會像律師一樣研究《婚姻法》。
但是,就我在《婚姻治療師》中接觸到的讀者來說,多數人連離婚的起碼常識都不具備
今日偷閒,覺得應該普及一下這些常識。
看了,不一定要去執行,但至少心頭明白,不能當婚姻中的糊塗蟲。
我們還得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
以下是照抄的《婚姻法》第四章原文: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條文就這麼點兒,但裡頭文章可就大了去了。
腦子靈光的,條條都可以做文章。
現在我們來試著解構: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這一條貌似廢話,但我認為是最好作文章的條款。
關鍵詞:自願。
什麼叫自願?通常的解釋就是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怎麼達成?有可能是採取了側面攻擊的手段,比如一方抓住了把柄,好說好商量,咱離婚,不然的話就舉報,離婚把財產娃娃整明白,好聚好散。
其實對方心頭碗大個包,但迫於情勢,只好君子似的簽了協議,甚至都不用到法院去,一拍兩散。
這是「自願」。
還有一種自願是真正的自願,雙方都煩了,有的男人覺得生活苟且,想整點「詩和遠方」,那就讓他去,不過財產留下,雙方也都「自願」了。
說穿了,兩口子如同兩個國家,不一定要發生戰爭,也可以和平解決問題。
遺憾的是很多人「不甘心」,覺得我那麼愛你,你背叛了我,難受,要報復,要鬧,要整得滿城風雨。
這都叫不智。
越鬧,事情越糟,連對方一點愧疚都鬧沒了,反而變成了仇人,都不痛快,不值得。
有人說了,真的是心繫一處,咋說變就變呢?那是你平時沒長心眼,沒做防風險控制,把自己搞成了挨打地位,怨誰呢?人生,誰也無法為你負責,除了自己。
所以,第三十一條為萬千家庭提供了調節的空間,而且可操作的餘地非常大。
戰爭,若非必要就不能挑起。
所以孫子把戰爭定義為凶,提供上兵伐謀。
能不流血解決問題最好。
能用腦子就沒必要動手動腳。
再來看第三十二條比較具體的法律界定。
這個也有許多人沒搞明白。
具體而言也只有一個關鍵詞:感情破裂。
花瓶飯碗破裂比較好分辨,但是感情破裂誰看得見?既然看不見,就得找出感情破裂的證據。
第三十二條中的前四條比較明顯,第五條是個概念,「其他」就是指一切能證明情感破裂的事物。
這就為離婚提供了更為廣泛的舉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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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感情破裂的司法實踐有以下十大類: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重疾和無性都可以離婚,特別是無性婚姻苦熬沒有意義,犧牲自己國家不會發獎狀)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精神病,無論婚前婚後都可以申請離婚。
人都瘋了,感情能不破裂麼?精神鑑定可到專業醫院進行,法院認可)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這條極為常見,只要一方認定沒建立感情,就算破裂,另一方死纏爛打沒啥鳥用)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騙婚,寶寶案的律師不知找沒找准這個點,如果能舉證就算石錘了。
平時私信聊天、與他人哪怕是酒後誘導出來的錄音等只要屬於欺騙的都可以入據)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這是指「守活寡」,就是未行夫妻之實,情感都沒建立,自然也算破裂了)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辦這個在現代社會仍然大量存在,許多男女為了「孝順、感恩」而婚,愚不可及,若是婚後不幸福可以找父母,只要父母懺悔到法院承認包辦就作數)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這個是熱點,就是劈腿的。
通姦證據可以通過居委會【提請注意,居委會是法律認可的一級組織,所以要跟居委會大媽搞好關係,只要大媽蓋戳認定姦情或同居證據,是可以成為證據的,譬如看到姦夫小三或出軌女子與傍家多次進入出租屋】。
此外,取證可以通過手機錄相、錄音等,遇到這種事先表聲張,潛心觀察,甚至可以設局,你懂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罪犯就直接離掉算了,除非確定是冤假錯案)
9. 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看來感情破裂是以兩年為期,無論分居還是逃離都作數,等了兩年還沒結果的就表等了,人生苦短)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這個就看當事人的主張了,家庭暴力直接報警作為證據,挨打了要去傷情鑑定中心往上限評傷,黃賭毒都可以成為證據,把家庭財產挪出去養三也算數,名目繁多,要看具體情況)
以上十種情況,應該離婚,且要想好應對策略,特別是財產的分割問題。
如果連財產都沒有,除非對方是個有潛力的天才,不然也是早晚要散夥的。
晚動不如早動,拖延只能加深對自己的傷害,增加自己的損失。
一句話:真的想離婚,就會有證據!
如果這些情況還是下不了決心離婚,那就是性格問題,就憋著表吭氣好了。
至於「不甘心」心態的人,只能怪自己智商不夠,情商很低。
當然,大部分家庭是穩定的,經營得挺好,不要因一時意氣老拿「離婚」作威脅影響感情。
離婚這事兒,是到了忍無可忍時才做的新生之舉,不要輕易嘗試。
祝各位看官情感和美,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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