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新規:彩禮到底該不該要回來?這4點你要儘快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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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和女人在結婚前,有些地區會有向女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雖然《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但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非必要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婚姻完成。

那麼假設婚姻沒有完成或者婚姻失敗了,那麼這個彩禮能不能通過法院要回來,你就需要知道以下這幾點: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對此做了規定,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情形有3種:1、收了彩禮後以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兩個人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3、結婚前給了彩禮,但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二、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退還彩禮嗎?

兩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了,但生活時間不長且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的,這時候應該根據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程度,對方可要求請求返還彩禮,得到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如果共同生活時間比較長的話,那麼法院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三、誰能起訴?要求誰來退還彩禮?

這個比較簡單,如果已經結婚了,誰是婚姻中支付彩禮的當事人,就由他來法院提起起訴。

而不是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假如還沒有結婚的話,那麼支付彩禮的通常是一方的父母,接受彩禮的也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當事人也應該包括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即去法院進行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四、騙取彩禮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前不久,翟欣欣事件也是鬧得沸沸揚揚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彩禮後,就直接跑路,也無法聯繫到任何與其相關的人,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

因此對於涉嫌通過訂親騙取彩禮的行為,可以詐騙罪到法院進行起訴。

看完以上幾點,親愛的讀者,您對彩禮退還的疑惑解答了嗎?

您怎麼看待婚前索要彩禮的這個行為?合理還是不合理?歡迎發表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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