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姻法新規定:夫妻結婚後發生這3種行為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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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不論城市還是農村,自由戀愛結婚早已成為一種必然,隨著人們物質和精神追求的不斷提高,夫妻離婚現象更加普遍。

近年來離婚率不斷上升,許多90後也加入了離婚大軍,讓做父母的很痛心。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雖然導致離婚的原因很多,但三觀不合、婚外戀、出軌、家暴成了離婚的主要原因。

可能絕大部分已婚夫妻並不知道,2018年婚姻法新規定,婚姻內有以下3種行為的,不是離婚就能夠解決的,要被判刑受到法律制裁:

1、有重婚行為的

重婚是對婚姻的背叛,是違背道德的可恥行為。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就是一方未辦理離婚,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夫妻因家庭暴力離婚的占了很大比例,家庭暴力嚴重傷害了婦女身心健康。

夫妻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法律上有兩種處罰:

第一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種:《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

有的離婚夫妻一方為了多占有婚內共同財產,離婚時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夫妻離婚後,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惡意轉移財產切數額巨大者,可按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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