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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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會有例如:本人以後不再與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房子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證書所約定的內容並未超出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亦不違反強製法的規定,則屬於該丈夫本人真實意願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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