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我國法律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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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我國許多地區,結婚時男方給女方彩禮是一種習俗。
彩禮的數量由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不等,高額的彩禮往往會給一些經濟基礎薄弱的家庭帶來巨大負擔。
若婚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男女雙方走到了離婚的地步,男方往往會期望要回支付的彩禮,以免落得人財兩空。
那麼,離婚時,男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形的,離婚時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比如雙方只是辦了結婚酒席,卻沒有到民政局正式登記結婚,領結婚證。
②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比如我們碰到過的一起案例,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女方僅在男方家居住一周後,便因吵架回娘家了,直到提出離婚雙方均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③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陷入困難的;
比如男方家庭傾其所有、負債纍纍支付了彩禮,離婚時,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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