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離婚的方式有哪些?離婚之路該從何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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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隨著離婚率的上升,人們對於婚姻的相關法律也越來越關注,因離婚所產生的相關問題較為瑣碎,小Y這一階段不斷將適時更新法律中關於婚姻相關問題的規定,下面簡要向大家介紹我國法律關於離婚的方式及其附帶的相關問題的規定。

我國的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較為熟悉,即夫妻雙方在解除夫妻關係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就分割共同財產、婚生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上達成協議,並雙雙至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協議離婚應該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親往辦理離婚手續,且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利人。

第二,雙方就分割財產、婚生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般民政局會要求當事人雙方出具一份紙質協議。

訴訟離婚,通常是指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分割財產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訴訟離婚相對於協議離婚較為複雜,而且耗時較長。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若是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則需要原告進行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下面簡要介紹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判決離婚的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但是想要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程度,當事人往往難以舉證。

重點介紹上述情形的第四種情況,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聽到有人說「夫妻分居兩年自動離婚」的說法,該類說法是對上述第四條的錯誤解讀。

首先,分居兩年符合離婚條件是有前提的,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

那麼問題來了,要證明分居兩年還比較容易,但如何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合呢?這是一個如此主觀的問題。

那麼是不是對方不同意離婚,又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就永遠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這樣,在離婚案件中,有這樣一條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中第七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這種情況視為感情破裂。

故而訴訟離婚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因證據不足,會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不准離婚一年以後,相互未盡夫妻義務,再次起訴離婚的,視為感情破裂,依法判決離婚。

離婚,這個字眼越來越頻繁的出現在人們的視線當中,於之的態度由慎重變得隨意,小Y覺得可能是網絡環境下不斷的思想碰撞,產生了多元而獨立的價值觀,更加注重自身的價值看似不錯,但若繁雜而浮躁的社會信息進入以人為載體的個體里,可能導致與現實產生矛盾而不能正確的認識,那麼後果可能會把自己活得遍體鱗傷。


有關婚姻的法律問題將堅持更新,下篇將為各位介紹:配偶一方長期在外無法聯繫的情況下,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喜歡的可以關注討論,亦可私信我了解其他問題,或者留言提出問題,小Y可能於下次更新專題介紹。

(Ps: 小Y並不鼓勵離婚,只是為真正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議,婚姻不易,請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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