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妻子凈身出戶:新婚姻法到底在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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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經濟問題是一門很大的學問,可能需要幾本書,才能說得完。
女人們求之若渴、夢寐以求、日思夜想的房子。
許多女孩在婚前都會說:「不買房,不結婚;不買房,不生娃。
」
甚至有人還因為不買房,上演奇葩戲碼。
比如撕逼,比如威脅,比如道德審判,比如自殺。
對此,李嘉誠就毫不客氣地回應:「如果女孩子說沒有房就不結婚,那如果是我,我就會說,不如趁年輕你再找一個吧。
」
引得無數男人拍手叫好。
我很理解女人想要房子的心態。
畢竟,在婚姻中,女人會付出很多看不見的代價。
懷孕,生產,哺乳,教育,職業停滯,沒有收入。
如果居無定所,漂泊無依,確實太沒安全感。
然而真正的問題是,婚前買了房,加了名,你真的能拿到嗎?
呵呵。
想得美!
只要男方動用這幾招,離婚時你就等著乾瞪眼吧。
有時候,因為無知,也因為輕信,我們上了當,還在替別人數錢。
但是,像這種情況還少嗎?
我認識一個受害者,也是在滿心幸福時,被丈夫坑了。
結婚不久,她丈夫買下了一所幾百萬的房子。
可是,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
妻子問:「怎麼沒有寫我的名字呢?」
丈夫安慰她:「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後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
妻子放了心。
幾年後,兩人紛爭不斷。
不僅天天互相指責、蔑視,而且發生了出軌、暴力等惡性事件。
他們開始爭財產,鬧離婚。
上了法庭,她懵了。
法院告訴她,丈夫婚後買的房子,跟她半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她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帳戶,而是父親的帳戶。
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帳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於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就這樣,她在離婚時兩手空空。
新婚姻法出台後,許多人都在說,權益都在傾向男方,一旦婚姻出問題,女方太慘了。
其實不是的,新婚姻法保護的,不過是:有產者。
如果女方婚前有房,自己出資,自己購買,登記自己的名字,那麼,你的房產也會被保護。
如果女方父母有錢,給女兒一個人買房,不論婚前,還是婚後(寫女兒名字),也不會被分割走。
誰買的,還給誰。
誰付了多少,按比例判還對方。
這就是婚姻法的邏輯。
所以說,時代發展到今天,什麼都不付出,就想通過婚姻致富的人,很可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而在婚後做全職太太的人,更是高風險,高代價,低回報。
選擇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說到這裡,許多姑娘肯定又要說:不婚不育保平安。
其實情到濃時,你會不知不覺想嫁的。
畢竟,婚姻是最高級的承諾。
只是一定要時刻提醒自己,無論結婚與不結婚,都要記得:別貪婪,別懶惰,別愚蠢。
我們的婚姻可能會更安全,也會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