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與婚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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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群體。

雖然在特定的文化環境中,人們有著自己獨特的生活方式和個性,但在一般情況下,婚姻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根據主、客觀條件權衡利弊、取長補短的結果,是一個彼此之間理智的、控制行為和協調關係的相互作用過程。


婚姻是一種夫妻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

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夫妻協議,不管采

取何種形式,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或默契,都表現為相

應的行為基本規則。

這些婚姻關係模式一旦確立,就由不得個人的任意,具有很大的約束性。

婚姻是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種重要的地位,代表了一個人在某一婚姻群體和某一社會階層中的夫妻名分和獨特身份,是成年人的主要標誌。

在正常情況下,人們對法定的婚姻不但不會隱瞞,而且常常還會以各種方式不斷地公布於眾,並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讚揚。

婚姻涉及到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權力關係、親屬關係等方面,如果有了孩子,還包括親子關係。

同時,它還是人類社會兩種生產和再生產的基礎之一。

因此非同小可,應當而且也必須相對穩定,不能如同兒戲。

一夫一妻婚姻群體的成員是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與其他人際關係相比,夫妻關係具有特殊的定型結構。

人們一旦結婚,夫妻之間特有的各種關係,其權利和義務或者說角色,就是其他任何人都無法代表和替換的了。

只有在離婚或喪偶,也就是一個特定的婚姻群體解體之後,一個人才能與別的社會替補成員組建新的夫妻關係。

由上可見,一夫一妻是一種社會制度,它是客觀的東西,具有理性、規定性、公開性、穩定性、特別是唯一性等特點。

男女愛情是一種心理感受,屬於主觀的範疇,相對婚姻而言,具有感性、隨意性、隱私性、易變性、尤其是多樣性等特點。

愛情是在男女交往過程中,由諸種因素合成所引發的一種心理活動狀態。

應該承認,人的內心世界是極其複雜的。

因此,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和環境中對同一個異性,或在某時、某地對不同的異性,不同的異性在某時、某地對同一個異性的情愛(假如有的話)的感受,往往是不相同的,是多種多樣的,有時甚至會有極大的差別。

其中,某些深層的感受,是理智所不能夠完全決定和解釋清楚的。

作為男女之間相互作用的一種特殊感受,愛情大體上表現為兩種典型的狀態:浪漫的愛和伴侶之愛。

浪漫的愛是人類最強烈的情感,它往往與吸引、迷戀、關心、親密、狂熱等因素聯繫在一起。

伴侶之愛相對比較平和,常常與依賴、信任、陪伴、友誼、義務等因素聯繫在一起。

愛情,尤其浪漫的愛,作為異性之間相互作用的一種特殊感受,在特定的場景中,不會也不可能事先約定或規範。

形象點講,它也許就像茫茫宇宙中的星雲,內涵繁紛,外延無限,變幻莫測,漂浮不定。

浪漫的愛很有可能是一種可遇不可求,易變不穩定,自然也就是不太持久、不怎麼可靠的感情。

生活的實踐告訴我們,無論是婚姻道德還是婚姻法律,都不可能使一些人的愛情長期凝固

不變或靜止不動。

其實,恩格斯早在上個世紀就敏銳地看到了這一點,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個人性愛的持久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於雙方或對於社會都成為幸事。

現代社會,一個人在婚姻生活中會有各種各樣的需求,其中,主觀感受的滿足最為重要,也最難實現。

現代人精神世界的寬闊廣大,感情天地的豐富多采,都是我們的祖先所無法比擬的。

特別是智商較高、潛力較大的人,一般都有著多層次、多方面的心理需求。

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心理需求,特別是異性互愛的需要,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從理想的配偶那裡得到滿足的。

但是,人無完人,即使是最親密、最合適的伴侶,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無所不能的超人,也不會使自己的配偶全部滿意。

另外,婚姻對個人的一生來說雖然至關重要,可它畢竟只是整個社會和個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功能是有限度的,它不能完全主宰和代替兩人世界之外的一切。

再有,隨著社會變遷和現代化的進程,以人為本的思想日益深人人心,人的發展越來越個性化,性別角色越來越平等,婚姻生活周期不斷延長,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人際交往範圍逐漸擴大,社會環境也日趨寬鬆。

由於以上的以及其他未提及的種種原因,從現實出發,一部分現代人的某些愛情需要不但有可能、而且也可以在婚姻之外得以實現。

因此.在一寧的本客觀條件下,某一個人很可能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異性相愛,某一些人一生中肯定會體驗到不止一次的真正的愛情,只不過其程度不會相同,內容和形式有所區別而已。

雖然婚姻與愛情具有上述一些相互對立的特點,但是,在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下,愛情卻與不少婚姻緊緊相伴。

它們之所以能夠相反相成,只能歸因於頻繁的男女交往,正是男女交往的過程,使婚姻與愛情這對對立的因素統一起來,彼此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相互作用。

那麼,婚姻對愛情的作用何在?一言以蔽之,其作用十分有限。

反之,愛情對婚姻究竟有什麼作用?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從整體上把握愛情對婚姻的作用,恐怕還是做不到的。

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愛情是一種個人的感受,它們往往是無法或難以概括的。

因此,在實際生活和科學研究中,不宜對此勉強相關。

具體地講,一場愛情對一樁婚姻的作用,歸納起來或許有3種可能:一是兩者相輔相成或相安無事,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容;二是愛情或破壞

婚姻或結束婚姻,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斥;三是它們毫不相干或互不搭界,表現為愛情與婚姻脫節。

實事求是地說,無論從愛情和婚姻的本質,還是從兩性生活的實踐來看,愛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得多,愛情既可以存在於婚姻之中,又可以產生於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滲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統統揮灑在婚姻之外;既可以部分留守於婚姻之中,又可以部分游離在婚姻之外;當然,它也既可以存在於現實之中,又可以產生於幻想之上。

所以,愛情與婚姻相容,既可能表現在婚內,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更有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愛情與婚姻相斥,既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最有可能表現在婚內;愛情與婚姻脫節,不是表現在婚內,就是表現於婚外。

由此可見,如果說愛情與人類的各種兩性關係,是一種內容和形式之間的關

系,那麼,愛情與婚姻則不能構成此種關係,愛情與婚姻的關係,只能是人類兩性生活的部分內容與某種形式之間的關係。

因此,不能把愛情等同於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並不必然意味愛情的忠實。

當然,也不能把一夫一妻制歸結於愛情,愛情並不必然屬於一夫一妻制。

總而言之,愛情是人類兩性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婚姻是人類兩性關係的一種主要形式。

無論從實踐還是從理論看,愛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愛情。

愛情往往是超凡人聖的,對婚姻而言,它可能使其有,可能使其無,還可能使其似有似無、時有時無。

而婚姻對愛情卻常常是無能為力的,難以制約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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