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不「性」福,能成為離婚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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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性」福嗎?
性是本能,是維持夫妻正常生活的基本活動,可若是長期沒有性生活,能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這不還真有因為這原因而引發的離婚官司。
性生活不協調,妻子起訴離婚
「他沒有性能力,都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法庭之上,妻子劉女士起訴稱,這樣的生活沒法過,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原來,妻子劉女士與丈夫李先生五年前經親戚介紹後相識相戀,戀愛不久後,兩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因婚前了解不夠,婚後雙方經常爭吵,就連新婚當晚,竟也在吵架中度過。
由於丈夫沒有性能力,結婚四年都沒有孩子。
直到去年上半年,迫切希望有個孩子的劉女士在醫療生殖輔助技術的幫助下,忍住身心的疼痛,終於生育了一個女兒。
女兒的降臨,並未能拯救這個破碎的家庭。
妻子劉女士再也無法忍受丈夫對自己的冷漠,也無法忍受長期的無性生活,遂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
但是,丈夫不同意離婚。
劉女士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沒有「性」福,有權離婚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
如果夫妻一方覺得沒有「性福」,是有權提出離婚的。
除非夫妻雙方都能接受無性婚姻,否則,只要一方對性生活不滿,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
哪些情形,可以離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離婚不離婚的標準。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例,若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此,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理,本案中,若丈夫李先生覺得妻子劉女士不能給自己應有的「性」福,使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再和好的可能,也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夫妻生活中,會遇到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問題,有些可磨合,有些可包容,有些可習慣,但如果是遇到不可調和的矛盾,破壞夫妻感情,繼續在一起,只會加深彼此的傷害,何不就此別過,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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