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長期分居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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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外出務工的人員越來越多,很多夫妻都是男方出去工作,女方留在家裡照顧孩子和老人,男方基本上都是一年回去一次,導致夫妻感情淡化。

那麼兩地長期分居能離婚嗎?鄭州大律師小編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兩地長期分居能離婚嗎?

兩地長期分居不一定能離婚,分居離婚是有條件的。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

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

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

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

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

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

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

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三、分居兩年一定能離婚嗎

分居兩年不一定能離婚。

(一)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二)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

是有要求的。

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

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三)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

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四)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

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兩地長期分居不一定能離婚,因為分居離婚必須符合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且滿兩年(不能累計),這樣才能提出離婚。

而且我國婚姻審判原則是勸和不勸離,所以,分居兩年也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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