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一方起訴離婚怎麼辦?離婚時丈夫隱瞞財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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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軌是夫妻關係的死穴,它像一顆定時炸彈一樣威脅著夫妻關係。

沒出軌一方受到的損害較大,一般提出離婚訴訟也都是受害一方。

但是,法律中也是允許有外遇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不過要是外遇一方起訴離婚怎麼辦呢?

一、外遇一方起訴離婚怎麼辦

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2、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出軌離婚賠償的標準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機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男女在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雙方之間就互負忠實義務,而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有外遇行為的,無疑會對夫妻感情造成很大的影響,現實中因此而離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數。

至於外遇一方起訴離婚怎麼辦,此時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樣法官才會考慮是否判決夫妻離婚。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係,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夫妻財產的分配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

現實中還存在著一方為了多拿財產而隱匿財產的情況,那麼離婚時丈夫隱瞞財產該怎麼辦呢?

一、夫妻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

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

對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

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

二、離婚時丈夫隱瞞財產怎麼辦

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於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這些規定的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請求再次分割的時效為「兩年」。

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年」的規定。

如果在離婚時丈夫隱瞞財產,此時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存在隱瞞財產的行為,這樣在法庭上可以要求對這部分隱瞞的財產做出分割。

而根據《婚姻法》裡面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對隱瞞財產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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