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嚇退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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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坑婚前協議!由法學閨蜜一手操刀的婚前協議,在雙十一當日竟嚇得小伙悔婚,法學學生表示不背這個鍋。
還在等著被婚前婚內各種協議坑?小編現在手把手教你如何寫一份沒有效力瑕疵的婚前協議。
不管是婚前協議還是婚內協議,追根究底上都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為了更好保障婚內生活,希望婚姻生活穩定美滿的生活希冀,但是協議說到底是一種合意,即協議雙方當事人願意遵守協議所確定的權利以及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有意成立民事法律關係,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以及第六條第七條都是講進行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應當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進行,該總則第八條還要求締結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除了遵循自願,平等原則外,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還應當符合「公序良俗」。
說到底,婚前協議是對婚前債權債權進行約定的一種財產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1)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是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可以由婚姻當事人自由約定的法律依據,因為是雙方對財產內容的約定,私法自治,法律一般不對此加以干涉,但是約定一旦涉及到雙方人身關係或者是對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加以自治,那麼,此條款或者協議中的此項內容就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下面具體來看哪些內容被協議「禁用」的。
一、協議約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權」、「離婚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或者「隱私通信」等基本人權和人格權,這寫權利因為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由法律加以保障,不允許個人通過約定加以干涉或放棄。
如,約定出軌一方不得提出離婚,就會因剝奪了對方的"離婚自由權"而被宣布無效。
二、對過錯方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嚴重超過對方的支付能力,影響到對方承擔撫養,贍養義務的能力。
三、違反社會公理,公序良俗的懲罰方式,比如,要求出軌方或者過錯方在公眾場合下跪等有辱人格或者社會公理的處置辦法。
四、脅迫。
如逼迫對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承諾,或者簽訂協議,比如捉姦現場拍照要求出軌方簽訂「忠誠協議」,以此要挾等。
五、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所以,口說無憑,口頭約定視為沒有約定。
其次在說明一點,協議只要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都符合法律規定,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一定需要經過公證。
最後,請不要忘記簽訂協議的初衷,與其費盡心思寫好協議,將二人圈住在婚姻的城牆內,倒不如好好琢磨的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