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174期:一方出軌卻不同意離婚,只能用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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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
我國提倡婚姻自由,男女雙方都自願離婚的,肯定是准予離婚的。
雙方只需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適當處理,併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後即可發給離婚證。
但是另一方堅決想離婚,一方如果又堅決不同意的,那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起訴時,原告要注意以下事項,否則法院不受理:
1、原告必須是婚姻當事人,不能代替別人起訴;
2、被告明確,當然這個不必多說;
3、起訴狀要寫好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找對法院。
訴訟離婚應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是必要步驟。
如果確定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什麼才算是認定感情已經破裂呢,《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一方重婚或婚內與他人同居的:
(二)有家暴行為或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且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注意,這裡的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
(五)一方已經被宣告失蹤的;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一方出軌能否直接判決離婚?
《婚姻法》中准予離婚的條件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麼如果一方只是出軌而沒有與他人同居,能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而准予離婚呢?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是: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因此,如果一方只是一次出軌,另一方起訴到法院判離的幾率不大。
如果真想達到離婚的目的,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經過6個月可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也可分居滿2年,或者可收集對方多次出軌、屢教不改的證據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