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老婆一人名下」就能保證忠誠?公證處這麼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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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老婆一人名下」就能保證忠誠?公證處這麼回復

近日,杭州一對夫妻,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拿出「忠誠協議」,說:「離婚,可以。

不過,請你按照我們曾經的約定,賠償我500萬元。

杭州某公證處曾經接待過一位最「豪邁」的老公:為了打消老婆想離婚的念頭,同時表達自己從此將忠誠於婚姻的決心,他簽下一份協議,將夫妻倆名下的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到老婆一人名下,自己沒份。

為了給愛情加碼,為了提升自身安全感,總有一些夫妻簽下所謂的「忠誠協議」。

簽了「忠誠協議」能保忠誠嗎?如果心留不住,那麼,協議中約定的懲戒能起作用嗎?

來自法院的案例——

雙方曾簽「忠誠協議」 老公最後只補償女方200萬元

近日,杭州蕭山法院臨浦法庭調解的一起案件刷屏了朋友圈。

案中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大好,吵吵鬧鬧,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此前雙方弄了個「忠誠協議」。

協議上羅列了雙方對家庭的責任。

其中,關於離婚部分內容大意如下:

由於雙方感情不和,為了防止發生「某些不好的事情」,男方承諾,如他在沒有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則要賠償女方現金5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如果男方既出軌又提離婚,則應當賠償女方現金10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

女方也承諾,今後將關心和愛護家庭,用家庭幸福鞏固愛情。

現在,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女方同意離,但要求男方按協議賠償她500萬元。

法官說,通常我們所說的「忠誠協議」,主要是夫妻之間締結的對家庭的承諾、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教育、離婚財產處理等方面進行的約定。

但事情真鬧到法院了,這些約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還真不好說。

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肯定無效——諸如那些出軌就自殘等承諾當然無效;還有的約定「若一方出軌就離婚」,那麼一方出軌了,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法院也不會據此約定認為兩人感情破裂而判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倆也不能約定孩子歸誰。

糾紛最多的還是財產的分配

但真的判決離婚時,法官也不會直接依照「忠誠協議」里的賠償條款來判決,而是會根據具體案情來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因此,這個案件最後雙方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男方將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價200萬元補償給女方。

來自公證處的案例——

為讓老婆回心轉意不離婚 老公簽下承諾將70多套房產都歸老婆

某地公證處表示,對於「忠誠協議」,用約定的形式去保障感情確保忠誠,這類公證他們是不會辦理的——儘管確實經常有人前來諮詢。

目前,公證處經手比較多的是「財產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

比如,「婚後財產約定」是對結婚登記後,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

另一家公證處則辦理過一件包括對70套豪宅的權屬重新約定的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公證員小錢說,這是她從業以來涉及金額最大的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這對夫妻一共有多少財產?

「這麼說吧,單單房產就有七八十套,都是高檔樓盤的,包括排屋。

」小錢告訴記者,前來做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男方是某房產開發商。

夫妻結婚十來年,男人從一個項目經理做起,一直做到了身家好幾個億的房產公司老闆。

男人在外頭應酬多,後來就有了比較親密的姑娘。

事情很快被老婆知道了。

老婆的意思是:「你再三心二意,我跟你離婚。

男人這數億身家都是婚後打拚下來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70多套房產不過是其中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數家公司的股權等。

一旦女人執意離婚,財產就會分走一半的。

何況男人對婚姻不忠誠的表現還有可能少分財產。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他們一旦離婚,男人的公司將無法再正常運行。

所以,兩人跑來做「財產約定」——「夫妻名下共有的70多套房產都歸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對這些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下面附屬的是長長的房產清單。

來自律師的建議——

做「財產特別約定」再做公證 這樣才有效

律師表示,確實有不少未婚將婚的,或者是已婚但是預見危機的夫妻前來諮詢,能不能弄個「忠誠協議」?

如果真的要以協議的形式來保障雙方對婚姻的忠誠,我通常是勸他們別抱太大希望。

」律師說,感情、婚姻都是靠用心來經營的,哪是一紙約定能夠確立的。

據律師多年處理家事糾紛的經驗,知道很多時候,當感情保不住了,當事人會更多關注自己能否得到更多財產補償。

所以,面對來諮詢「忠誠協議」的人們,律師通常是建議他們做一個「財產特別約定」

之所以要叫「特別約定」,是因為夫妻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共有,通過這份特殊約定,可以來做一定調整——比如,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如果離婚後,夫妻倆的財產以怎樣一種形式進行分配。

然後,明列現在夫妻名下的財產有哪些。

一旦離婚,這些財產將如何分配,甚至細緻到諸如「房產分割男方占有40%,女方占有60%」等。

「特別約定」是用這些夫妻倆都認可、明確的約定,去替代「如果出軌就賠償對方……」這些沒有太大法律效力的條款

龐越通常建議,雙方僅就財產的分割進行約定,涉及不動產的約定還要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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