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外遇就可以冠冕堂皇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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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期節目,我們來談談一個越來越常見的社會現象——「婚內出軌」

談及婚內出軌,或者是我們常說的外遇,大部分人都嗤之以鼻,夫妻一方一旦外遇,多半會伴隨著家庭的支離破碎,導致很多夫妻分道揚鑣。

而有這麼一部分人,不僅僅在婚內出軌,甚至以「自己有了外遇,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另一半離婚。

今天我們暫不對婚內出軌的行為作任何道德上的批判,而是從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

有了外遇,就能冠冕堂皇地離婚嗎?

本期案例

張先生與王女士是一對10年的夫妻,2014年7月,張先生突然到法院以「夫妻雙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

2015年3月,張先生再次以「離婚財產糾紛」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張先生明確承認自己有外遇,已經嚴重影響夫妻感情,並表示自己不願意回歸家庭,因此再次要求離婚。

而王女士則一心希望丈夫回家,依舊堅持不同意離婚。

對於這樣的離婚案件,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呢?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離婚。

大家會覺得法院的判決大快人心,因為不判決離婚,一方面,不給出軌一方得逞,外遇對象也沒有上位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是對王女士對婚姻的堅持的稱讚。

但是冷靜之後我們來一起思考一下,張先生有了外遇,並且明確表示不願意再回歸家庭,這樣的狀況難道還不能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標準嗎?

那麼,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真正標準又是什麼呢?

本案中,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基於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張先生和王女士雙方是自由戀愛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共同生活了10年,而且雙方育有一子,更是進一步鞏固了夫妻感情。

案件中張先生婚內出軌是爆發點,但是王女士一直持理解、原諒、包容的態度,希望丈夫回心轉意,回歸家庭。

雙方就存在的問題開誠布公的溝通,互相包容、互諒互讓,那麼繼續生活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案例說完,左岸再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哪些情況下,經過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其中第五條提到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包括:

1、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2、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機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以上就是法律規定的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如果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最後,左岸還是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畢竟感情來之不易,大家都要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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