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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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國家人權 ...
- 2監察院全球資訊網-我國監察制度沿革
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使得監察委員不再 ...
- 3監察院-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1.產生方式與任期: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 2.超出黨派:
- 4監察院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本俸十二級 ...
- 5立法院刪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伍錦霖:尊重但遺憾 - 考試院
立法院在本(10)日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將考試委員人數自現有19人修改為7至9人,任期由6年縮短為4年,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尊重立法院行使憲定的立法職權,但對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