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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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國家人權 ...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十人,院長及具備人權專業背景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二人由院長自其他監察委員中遴派之。
監察院下設審計部,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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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