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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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糾舉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糾舉權,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對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之公務人員,得予以書面停止該員職權行使或其他急速處份之裁決權。本質為公務人員在被交付懲戒或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 ...
- 2監察院行使的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 究竟有什麼區別?
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 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 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 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Page 2. 案別.
- 3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糾舉案文
110/04/16, 110年糾字第1號,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院長兼任誠正中學桃園分校 ... 已不適宜再領導學校校務,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
- 4高中社會科- L3: 糾舉、彈劾糾正之差別
移送機關---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 5監察院糾舉權及糾正權有何不同 - mike86的部落格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