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室| 全民國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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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 ... 跳到主要內容 登入| 網站選單網站選單組織成員 防制藥物濫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申訴信箱防災教育全民國防國防科技兵家述評 生活輔導交通安全網其它連結 交通安全專區學生手冊組織成員 防制藥物濫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申訴信箱防災教育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參考資料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電話 疏散位置路線圖 校外租屋檢核流程圖 全民國防全民國防教育法 國防法 國防科技電子科技 國科上單元 戰斧巡弋飛彈 武器發展簡介 飛機潛艇原理 現代戰爭六大特質 康定級巡防艦電子戰力大剖析 兵家述評 生活輔導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學生生活行為規範 學生缺勤請假管理辦法 學生行為矯正實施辦法 班級秩序競賽實施辦法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校外租賃停、看、聽 工讀安全與權益 交通安全網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交通法規 交通事故案例影片 交通安全影片輪上生機 搭乘大客車&租用旅遊車安全常識 交通教學 其它連結 交通安全專區週邊通學環境改善設置家長接送區道路設畫紅線架設反光鏡柏油路施工交通設施勘查縣政府場勘里長會場勘廠商場勘交通安全措施設置電動機車充電站設置腳踏車車架校外教學逃生演練駐站輔導與巡察校園機車考照場交通糾察隊值勤檢查學生腳踏車車頭朝車道措施提供愛心安全帽畫水溝警示線危險路口分佈人車分道實施週邊路口巡察汽車緩速坡聯合巡查校園週邊愛心商店多元及創新措施急救教育研習警語排石銷過運動會創意進場製作馬克杯及扇子拍攝交通安全影片遠東百貨廣場宣導活動校園情境布置設立交通安全標誌設置停車場警語教室布置比賽情境走廊布置跑馬燈宣導交通安全常識測驗社團參與宣導活動手工香皂社紫錐花社攝影社拼布社童軍社校外參訪空軍防砲營空軍401聯隊花防部機步營花蓮港軍艦參訪資處科布拉旦活動演講宣導交通安全演講105.03.29105.04.27104.04.19鐵路局交通宣導融入教學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藝能科會計事務健康教育全民國防競賽結合交通安全話劇比賽海報比賽書法比賽精進推手專家學者會診交通安全訪導訪視錦懋主任場勘少年隊中山派出所交通安全委員會拜訪交通隊曾隊長評鑑籌備會交通委員會開會105-2期初委員會家長委員會交通安全宣導104105105-1期末交通安全會議學生手冊 全民國防/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第 六 條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第 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

資料來源:總統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51號,茲制定全民國防教育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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