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標準下修,對離婚後父母負擔子女扶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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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下修成年年紀之際時,依據新修正(尚未生效)法律規範,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將限縮到子女18歲為止。

而法律既然認為18歲為成年,即代表子女可以自主 ... 首頁 法律實務 民法成年標準下修,對離婚後父母負擔子女扶養之影響 專業分享 本所動態 時事評論 法律實務 智慧財產 民法成年標準下修,對離婚後父母負擔子女扶養之影響 陳健 2021-01-14 民法成年標準的下修   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該規定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換言之,從民國112年元旦起,年滿18歲之人將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對自己所作所為不管在民事上、刑事上都將被認為有自主判斷能力而應負起完全的責任。

 此項規定之修正,也將衝擊到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責任之偏重。

   扶養義務之規定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

其中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在法律上我們稱作生活保持義務。

這個義務與一般親屬間的扶養義務有所不同,差別在於一般親屬間的扶養義務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

但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就不受這個限制[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白話的說,未成年子女在成年之前,不管未成年子女是否能有足夠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有無謀生能力,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負有養育、照顧、教養之責任。

此項責任也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有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

倘若子女已經屆齡成年,父母對於該成年子女將不再有生活保持義務之存在,也就是不用再負養育、照顧、教養責任。

    但成年子女就不能向父母請求扶養了嗎?那也未必!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應優先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其次才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這邊的扶養義務就是前面提到的一般親屬間扶養義務,原則上以「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者為限」[2](但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時,只需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就可以請求。

)。

這意思也就是說,如果成年子女要要求父母負擔扶養義務,其前提必須是自己有「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才可以請求扶養。

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依現行實務標準係以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而言[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15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  成年後扶養費請求 從上述的民法規範來看,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主要是以子女是否成年為判斷標準,倘若子女具備「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自己基本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情形下,子女依然可以請求父母扶養。

法院實務依此標準形成兩種判斷: 成年後仍然可以請求扶養     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直系血親相互間的扶養義務,並不以未成年為限。

如果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  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而無法找到工作者,也同樣有受扶養權利。

所以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喪失受扶養權利[4](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在102年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參照)。

只是,這些法院在判斷有無扶養義務的時候,並沒有針對子女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之要件進行調查、判斷。

成年後不可請求扶養     成年後不可請求扶養費主要的實務判斷多以「有無謀生能力」為標準。

因在學學生在就學時期,要以自己財力獲取足夠維持生活之程度並不容易,充其量多數只能透過兼職方式來賺取生活費用,但其所賺之生活費用,尚不足以支應其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財產資力上通常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但在有無謀生能力這個要件上,目前一審法院裁定多認為縱使已經成年,只要子女仍然身體健全、具有一定學歷,仍然可以利用課餘時間工作賺取所需之生活費用及學費,並非沒有謀生能力[5](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59號民事判決、台中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台中地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特別注意者,這些案例中,成年子女不論有無正職工作,也不論工作收入狀況,法院均以成年子女有工作能力(謀生能力)而駁回的扶養費的訴求。

結論     在實務上兩個不同見解的看法下,比較有趣的是,可以請求扶養的見解多半出現在對第三人請求扶養義務賠償上,而真正子女向父母請求扶養費的案件中,法院多半是駁回的。

     在民法下修成年年紀之際時,依據新修正(尚未生效)法律規範,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將限縮到子女18歲為止。

而法律既然認為18歲為成年,即代表子女可以自主決定自己事務(包含工作)。

因此若要請求父母(或一方)負擔扶養費用到20歲或大學畢業,將可能因為法院認為子女已經有足夠的謀生能力而遭到駁回。

但畢竟子女在18歲時仍可能因在學,或無法全職工作,難以獲得充分經濟收入。

若擔任主要照顧者之父母無法請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下,將變相形成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扶養責任減輕,而實際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扶養責任可能相形加重,或增加子女提早面臨經濟及學業上的雙面壓力而有所不公平之情形。

未來法院見解是否會做適度調整以衡平父母雙方之負擔,有待觀察。

作者: 陳健 簡介: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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