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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刑法》如何規範殺人或傷害的行為?
一、前言台商赴大陸投資,有些因不小心而遭到殺害,喪失性命;日前還有報章報導台商赴大陸湖北武漢參展,卻發生遭到打傷的事件。
究竟大陸《刑法》對於「殺人」、「過失致死」、「故意傷害」或「過失傷害」的行為,如何處罰?筆者願藉本文加以介紹。
二、殺人罪:首先談到殺人罪,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何謂「情節較輕」?此乃指防衛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於義憤殺人、溺嬰等情況(註一)。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次,談到過失致人死亡罪,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罪為「過失犯」,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如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則屬「意外事故」,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四、故意傷害罪:再者,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其規定:「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Ⅱ、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故意傷害罪,不論是「輕傷」或「重傷」均構成本罪;惟重傷的法定刑較重。
而如何分辨「重傷」?大陸《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台商對於本罪須特別注意的是,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必須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即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五、過失重傷罪:又在台灣,如過失致傷害,不論致「輕傷」或「重傷」均構成犯罪;但大陸《刑法》僅處罰過失致重傷的行為。
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於本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行為人對於傷害他人的結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致使他人「重傷」(參見《刑法》第九十五條)(註二)。
台商對於本罪還須特別注意的是,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前述的「故意傷害罪」相同。
又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要造成他人「重傷」才構成犯罪;如僅造成「輕傷」則不成立犯罪!六、結語:由以上說明,可知殺人或傷害的犯行,大陸《刑法》均有相關的犯罪規定;台商赴大陸務必謹守規定,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身體;同時也要注意保護自己,如有發生遭殺害或傷害的行為,則可參照前述規定,循求法律救濟!註一:參見郎勝主編:中共刑法解釋,頁305,1997年4月第一版,群眾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二:參見郎勝主編:前揭書,頁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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