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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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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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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