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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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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