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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車禍案件處理之必要資料 ... 以上資料僅係初步肇事責任釐清方式,我國關於車禍責任歸屬之結果判定,主要由各地檢察 ...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首頁 服務內容 法律知識 留言板 聯絡我們 《知識》車禍案件處理之必要資料 車禍案件處理之必要資料 一、肇事經過研判之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汽車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鑑定書等資料。

二、賠償金額研判之資料 (一)所有醫療、看護、計程車、生活用品等費用收據。

(二)所有診斷證明書(若需請求看護費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

)。

(三)汽車/機車修理的估價單或收據。

(四)有住院者,照護之親友之身分證影本及切結照顧證明(看護補助用)。

(五)勞保/強制責任/任意責任保險資料。

(六)因車禍死亡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及葬喪費用等資料。

三、處理狀況研判之資料 (一)刑事偵查、審判資料。

(二)民事審判資料。

(三)相對人財力資料。

上述資料備妥較能確定當事人之理賠範圍~若無可視委託狀況,由本所來代為申請 《知識》車禍肇事責任之釐清方式  車禍肇事責任之釐清方式:一、警察局資料:(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照片(事故後七日向處理之警察局交通隊申請)。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後三十日向處理警察局交通隊申請)。

(三)以上表格申請方式,可依處理員警發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辦理或洽洵各地警察局辦理。

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自費三千元申請,或由檢察署或法院依職權移請鑑定)。

三、事故現場監視錄影、證人等現場資料。

四、肇責的分析研判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則之相關規定,主要係以「路 權」為判斷之重心,其規定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刑事、民事判決前例。

  以上資料僅係初步肇事責任釐清方式,我國關於車禍責任歸屬之結果判定,主要由各地檢察署、法院作終局之判定,因此律師扮演角色即是影響檢察署、法院認定之結果,並協助當事人搜集、製作有利之證據。

《知識》車禍賠償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 車禍賠償項目及金額計算方式 一、費用損失部分:  費用損失請求以『實支實付』為原則,惟當事人若能證明合理預支費用亦得向加害人求償,包括下列項目: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

關於醫療費用單據,倘傷者係於私立醫院就醫者,應請院方就治療之經過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檢查費等分項開列清單,貴重藥品應加註藥品名稱、廠牌及數量、單價始准核銷。

(三)交通費用: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時間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用及醫師診斷書所註之應繼續治療時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費用損害: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可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 法最低薪資辦理、同行業收入統計資料辦理。

(二)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 久。

(三)薪資證明資料: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勞保投保薪資等資料,倘若無此資料,可由雇主出具切結書及相關資料辦理。

(四)殘障等級判別資料。

  三、財損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

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但須扣除折舊費用)。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依法律、判決先例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四、精神慰撫金: 原則上依參照被害者、加害人之身份、地位、學識、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受害程度、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實際上則依車禍處理不同階段而有不同處理。

  以上為一般車禍理賠項目,實際上仍隨個案不同而有異,歡迎來本所諮詢。

為何要請律師來處理車禍?   為什麼要請律師來處理車禍?一、律師與警察筆錄   警察筆錄係警方依據當事人陳述,對交通事故實務處理相當重要,將會作成日後肇事責任初步研判、鑑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亦容易成為以後偵審所憑據,因此務必使警方詳實記錄,甚至如果事前得以研究或諮詢交通法規,會對以後鑑定、案件處理有很大幫助。

祇有律師可以在警方訊問在場,充份保障權益。

  二、律師與車禍肇事鑑定   此部分由各地區的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初審)、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審),實務上檢察官、法官接受鑑定結果比較相當大,此份報告亦將影響刑事起訴、判決與民事賠償過失比例,律師事前搜集相關事證及研究諮詢交通法規,將能取得有利的鑑定結果。

  三、律師與搜集證據:   驗傷、診斷證明書,實務上為判斷檢方求刑或院方量刑的依據,亦為民事賠償基礎,因此必須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尋求教學型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出具,而事後亦可再請求出具。

由於關於診斷證明書記載,除醫生必須審酌本身的醫療專業,實務上病人常可建議醫生診療方式,建議製作前先行研究或諮詢民事及保險理賠之實務及法規,以免無法獲得充足賠償。

  四、律師與保全程序   若賠償金額較高,且對方沒有充足責任保險,且有脫產或不願理賠之情形,可採以先扣押對方財產,否則即使法院判決賠償,可能亦無法獲得賠償,此部分具高度技術性及必須提供相當擔保金(賠償金額1/2或1/3),因此律師辦理較妥當。

  五、律師與民事調解程序   實務上多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或法院調解會進行,由於此部分進行之前提,在於肇事責任之釐清,否則無法處理,而在調解過程,律師先行研究或諮詢民事及保險理賠償之實務及法規,將使調解結果合於當事人利益,且律師參與能使對造信賴度提高,促成和解之達成。

  六、律師與刑事偵查審判或民事訴訟   車禍事故若有人員受傷,不論有無過失、是否為對方人員,一定留在現場報警,尤其,自己有過失比較大,一定先報案,以後即使真正認定有過失,律師在檢察署、法院審理可以向檢察官、法官減免責任之機會。

在刑事偵查、第一審刑事程序,由於皆可由被害人撤回告訴而使程序終結,因此如何採取一切合法的可能手段,使雙方達成民事和解,成為本程序的關鍵問題。

由於加害人已有第一審刑事判決可供參考,因此雙方事故發生之資訊較為透明,因此刑事第二審雖可談和解,但是將會受第一審判決結果影響,若第一審量刑不重,和解談判較困難。

而民事程序,則完全取決刑事事實認定及民事賠償法規適用的結果,法律技術性較高。

相較於坊間車禍處理團體,對於刑事或民事訴訟,受限於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當場直接法律協助,當事人若有律師協助,無疑將能保護己身權益。

    為何要請律師處理職業災害?   一、律師能幫您正確適用法令        按勞動基準法第1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可知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概念,似可援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判決意旨可稽,是工人如在就業場所中因執行業務所受有之傷害,即係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致生死亡傷殘者,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61條第1項:「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勞工受有職業災害,在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之醫療期間,依法得請求雇主按月支付原領工資數額補償,而原領工資數額之計算,以受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參照),另職業災害所支出之必需醫療費用(諸如:掛號醫藥費、住院費),雇主亦需全額負擔。

惟志明若因此得受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醫療給付,雇主得就上開勞保給付數額主張抵充之,避免有勞工雙重得利之情事。

針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實務間素有爭議,惟經最高法院89年4月25日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取否定說,即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故雇主自無權再以本件職業災害事件係因勞工過失所造成,而有主張過失相抵拒絕負責之餘地。

  二、協助您預估及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若本件職業災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雇主,如雇主疏未對勞工施以必要安全教育訓練,且無明確告知並標示對於銑床機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不得使用手套,雇主顯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而有過失。

則勞工除上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外,亦得主張:   (一)民事部分:勞工得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要求雇主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諸如:醫療過程往返計程車費、診斷證明書、看護費、營養品)為賠償,且志明身體權受到有過失之雇主不法侵害,縱非財產上之損害,雇主仍須負擔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賠償責任。

  (二)刑事部分: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勞工得依此規定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三、協助您解決訴訟期間困境         勞工因職業災害顯然無法從事原有工作,自無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建議勞工可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俾免遭雇主以曠職為由解雇,上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內政部75年6月30日台(75)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釋參照)。

請假期間勞工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事故傷病給付,得受領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數額,剩下不足部分再依法向雇主請求補償。

如雇主不依法履行給付義務,勞工得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而有訴訟必要,各縣市均訂有「勞工職業災害訴訟補助實施辦法」,亦得依此向所屬縣市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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