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夫妻不合先行分居) |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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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期間自本協議書完成後公證之日起計算六個月。

二、分居期滿後,女方應返回男方處所同居,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及一千零二條有關夫妻同居義務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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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期滿後,女方應返回男方處所同居,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及一千零二條有關夫妻同居義務之規定辦理。

三、分居期間,長子及次子之扶養責任分別由女方及男方承擔,其因而衍生之費用亦由扶養雙方各自負擔。

四、分居期間,男女雙方均得隨時探視對方負責之子女,且每週連續二日以上之國定例假日,可依對方擇定之一日,帶回對方扶養之子女同住一日(以二十時至次日二十時計算),前項同住時間,如他方同意,得予延長。

五、男女雙方對各自負扶養責任之子女,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執行下列行為:   1、以任何形式採付費方式另顧請他人照顧,但長子現就讀○○美語短期補習班乙事不在此限。

  2、移居至本協議書協議以外之居住場所。

六、分居前及分居期間,男女雙方之債權債務應各自清理。

七、男女雙方均瞭解,此項暫時分居行為係為使子女獲得更妥善之照顧,故不得據以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告訴,或為其他申請判決離婚之證據,且男女雙方均瞭解,男女雙方於協議分居期間仍持有合法婚姻關係。

八、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二份,由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二份亦由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備用。

  立協議人   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線上人數:56瀏覽人次:11204 RSS站務回報檔案下載常問問題集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合作與廣告聯絡我們網站地圖會員中心 Copyright©2014法律人AllRightsReserved./網頁設計.點創多媒體D-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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