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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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第19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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