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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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約三週至一個月時間將1份正本寄至大陸地區各省公證(員)協會,屆時,您需將手邊2份正本持至大陸公證(員)協會辦理核實,完成核實程序後方可至相關單位使用。

因一個省份僅有一處公證(員)協會,請自行確認文件欲持往大陸之省份,並於辦理時告知。

應備文件: 1、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一式五份,記事欄不可省略(如上述流程,若需增加帶走份數,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所需之正本)。

2、結婚證書影本一式五份(請至當初結婚登記之戶政機關申請核發)。

 ▲因台灣戶籍謄本記事欄已載明結婚日期,本所以以往辦理經驗,大陸受理單位仍會要求出具載有〝結婚證書〞字樣之證明,請自行斟酌是否需請領。

3、辦理人個人之身分證正本。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02-25460333)或來信([email protected])洽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許琬瑜事務所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3號2樓之3 +886-2-25460333 +886-2-25460111 [email protected] 好友分享 撥打電話 為提供您最佳個人化且即時的服務,本網站透過使用"Cookies"記錄與存取您的瀏覽使用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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