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電子書個人授權(B To C)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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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的買斷和紙本書的買斷有何不同?若平台商售出電子書後,是否可以提供其讀者/團體商將電子書轉讓給朋友親屬或其他人?合約上應如何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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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17Wed201311:03
Q4.電子書個人授權(BToC)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什麼?
Q4.電子書個人授權(BToC)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什麼?電子書的買斷和紙本書的買斷有何不同?若平台商售出電子書後,是否可以提供其讀者/團體商將電子書轉讓給朋友親屬或其他人?合約上應如何簽訂?A:「電子書個人市場」(BusinessToCustomer,簡稱B2C)是指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實際使用電子書的終端消費者個人(End-User)。
由於B2C是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廣大的終端消費者,銷售對象的數量極為龐大,各消費者的需求、偏好又各不相同,因此B2C平台會針對不同客層的需求,或者根據市場的反應,開發出許多不同的銷售與授權模式。
而為了因應新的載具或傳輸科技之出現,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新的銷售模式也不斷地出現,而不像B2B由於各團體的需求大同小異,銷售與授權模式比較固定。
這裡只能舉出B2C最常見的幾個銷售與授權模式:(一)使用模式:(1)租用模式:下載後只能在一定期間內閱讀,即限時閱讀,類似「借書」的概念。
(2)買斷模式:下載後不限期間均可閱讀,即不限時閱讀,類似「購書」的概念。
(二)付費模式:(1)單本付費模式:每一著作於下載時個別計費。
(2)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模式:支付月費、季費或年費後,在該月、該季或該年內不論下載幾種著作、下載幾次,均不另外計費(吃到飽)。
上述不同的使用模式和付費模式之間可以混合,例如買斷模式可以採單本付費,也可以採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
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可以採租用模式,也可以採買斷模式。
出版社授權平台發行B2C電子書,實務上在合約中常常僅有籠統地規定平台可以提供電子書讓消費者檢索、閱讀、下載及/或列印,而未就銷售模式加以規範。
此或許是因為電子書市場尚在發展中,銷售模式多樣又多變,合約中不規定銷售模式,可留給平台更多彈性空間。
惟電子書之銷售固然以平台為第一線出賣人,但其銷售之權利乃來自出版社之授權,出版社本來就有權利與聞、過問平台之銷售模式。
再者,傳統紙本書印妥後就是很單純地由出版社透過通路轉移到消費者手中,有體的書籍在這中間沒有什麼變化的可能。
反觀電子書是無形的電子檔,出版社提供電子檔給平台後,平台如何把電子檔提供給消費者,可有許多不同模式。
而此等模式如何選擇,與著作權利之利用有關,對出版社和作者的權益有相當影響,出版社對平台銷售電子書的模式,顯然有與聞、過問的正當性。
因此,出版社和平台簽訂B2C電子書合約前,最好能就平台的銷售模式進行了解、討論,選定出版社希望的銷售模式載入合約條款中,如平台日後想變更銷售模式或增加新的銷售模式,也應要和出版社磋商並取得同意。
當然會有某些平台堅持自訂銷售模式,不願意因為個別出版社的要求而變更模式,或者不肯由出版社選擇銷售模式,平台通常主張平台上有各家出版社電子書,銷售模式必須統一,無法為個別出版社量身訂作,尤其銷量大的知名平台往往較強勢,提出的制式合約不容有較大之商討、修改的空間。
此時出版社在評估該平台之吸客能力與銷售效益後,如仍欲進行合作,則可在斟酌出版社有權利且可接受之範圍內,與對方對合約條件之適當之協商及調整。
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已如前述。
電子書對於銷售平台的B2C授權,實務上有專屬授權也有非專屬授權,然目前似以非專屬授權占的比例較大。
主要原因是數位出版發展迅速,新的出版形式層出不窮,市場尚未十分成熟,電子書的潛在市場難以估計,出版社多不願意一開始就給予專屬授權而斷送其他的授權獲利機會。
一般來說,非專屬授權對於出版社比較有利,目前建議儘量約定非專屬授權。
但偶而會有某些銷量大的知名平台要求專屬授權,此時如出版社經調查評估後,認為該平台具有強大吸客與行銷能力,又能預付優渥且保底之權利金,亦可考慮專屬授權。
甚至亦可考慮對於新書給予一定期間的專屬授權,期間過後則為非專屬授權。
傳統紙本書的出版社將印好的書透過通路賣給消費者,著作權人對於該書的散布權便「耗盡」,消費者基於對該書的所有權,可以把書本再轉送或轉賣他人,並不侵害著作權。
此種情形,著作權人就該書不能再對消費者主張移轉所有權之散布權,這就是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稱為「權利耗盡原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電子書如果是單純內建或燒錄於特定的電子書閱讀器或光碟等載具內,由於著作內容和載體已經緊密結合為一,只是把著作的載體從紙本換成電子載具,此等含有著作內容的內建型電子載具和紙本書一樣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即購買人可以把含有著作內容的該內建型載具轉送或轉賣。
然而,如果電子書並非內建於特定載具,而是從網路平台上所購買下載之電子檔,此時因為電子檔不是有形之實體物,且其移轉及使用均涉及複製,解釋上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就是消費者不可以把下載的電子檔複製後出售、贈送他人。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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