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律師你好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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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 · 一、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二、如果已超過六個月,檢察官會不起訴 · 三、若未逾六個月,而你又確有上該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84413人,瀏覽人次:197771715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毀謗、侮辱、妨礙名譽>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 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liang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15:23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116:30 文章人氣:1071 個人積分:2 律師你好: 我在今天收到妨害名譽案的通知書,我與對方承辦員警聯繫後,員警告知我在2015年在一個遊戲討論平台回覆留言因此遭提告加重誹謗及妨害名譽。

不過當時的文章都已經被刪除,而對方當時有截圖。

請問這兩項罪名的告訴期與追訴期為多久? 還有,如果我想找回那篇被刪除的文章有可能嗎? 另外這樣的提告會成立嗎? 我該採取什麼措施?   通知書要我到對方那邊的分局是去做筆錄嗎? 可不可以轉移到我這邊的分局處理呢?   謝謝。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16:31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3720 律師評價:7093│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你好: 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依你所述,文章刪除時間若超過6個月,而對方認識你,表示對方知悉時間可能超過6個月,此時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若未超過6個月,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及五年,對方提出告訴並未超過追訴權時效。

刪除的文章警詢時應該會提示給你或轉知你內容,至於是否會構成加重誹謗或妨害名譽,要看你所寫文章之內容及是否可以主張阻卻違法而定。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 黃崑雄(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16:42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7094 律師評價:3460│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再者因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6個月內提出告訴,此部分有無罹逾告訴期?尚非無疑;最後就犯罪行為地的部分,因網路犯罪較無法釐清行為地,實務上會以被告確切住居所地為管轄權,此部分可以具狀向偵查機關請其移轉管轄權,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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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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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淵(王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19:38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119:4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7496 律師評價:2740│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你好!!你的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的問題,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你可撰寫陳報狀至目前承審地檢署,聲請改定管轄法院至你本人居住地所屬法院。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關心你   陳玉庭(陳玉庭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20:59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4750 律師評價:684│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一、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如果已超過六個月,檢察官會不起訴 三、若未逾六個月,而你又確有上該犯罪事實,你可以試著與告訴人和解,和解後要求他撤回告訴並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是否可以移轉管轄:你可以具狀向目前承辦的地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陳玉庭律師 顏寧(顏寧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123:32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5348 律師評價:22516│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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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浩程(Jayden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0313:45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290 律師評價:295│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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