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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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59 年08 月3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3 條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59年08月3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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