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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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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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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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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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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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5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