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第6條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辦理通知事宜:一、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

二、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

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應持續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並於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前項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送交之時限,得經上級或監督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上級、監督機關或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及第二項送交之報告,認有必要,或認有違反法令、不適當或其他須改善之情事者,得要求公務機關提出說明及調整。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