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符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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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 ... 跳到內容頁:::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雙語詞彙意見信箱 實價登錄2.0 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宜蘭縣政府紓困振興專區 JssorSlider :::  業務資訊 本所訊息  最新消息  法規新訊  解釋函令  活動訊息 法規查詢 其他自行公開項目  中央及地方法規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其他自行公開項目 統計資料  便民服務 線上預約 原住民保留地專區 服務項目 網路服務 試算服務  增值稅試算  契稅  贈與稅  遺產稅  面積換算  貸款試算 下載專區  登記類申辦資料  測量類申辦資料  謄本申請類申辦資料  其他類申辦資料 語音查詢 其他服務  業務專區 檔案應用專區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目錄查詢相關網站  檔案法令查詢  檔案應用Q&A 地籍清理專區  前言  地籍清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地籍清理問與答  地籍清理人民文書表件製作參考範例 房地產景氣瞭望台  統計資料  價格查詢  相關連結 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簡介  法規  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的認識  未辦繼承登記自身權益說帖&問答集  承辦人員連絡電話  歷年未辦繼承查詢 實價登錄專區 廉政專區 地政士專業諮詢區 重測行動網  地籍圖重測訊息  地籍圖重測範圍  地籍圖重測預訂時程  地籍圖重測前後地建號查詢  重測問題專區  下載專區  地籍圖重測影音專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  內政部版地籍圖重測作業宣導短片(國語)  線上公告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 書狀補給公告 未辦繼承登記公告 招標公告 徵才公告  線上申辦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入口一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入口二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入口三 宜蘭縣地政電傳資訊 全國地政電傳資訊 線上申辦簡易案件 繳納地政規費 :::  到內容>首頁>業務資訊>本所訊息>法規新訊 略過   最新消息   法規新訊   解釋函令   活動訊息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日期:108-02-12   點閱:945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774號 解釋日期: 民國108年01月11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 憲法訴訟法第5條 都市計畫法第19、27條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下稱系爭變更計畫),經舉行公開展覽及公開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系爭變更計畫經內政部以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59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核定後,即由臺中市政府以98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0980060884號公告發布實施。

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為系爭變更計畫範圍外毗鄰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認其住家之公寓大廈緊鄰系爭變更計畫範圍,與醫療院區大樓相距僅1.5公尺,系爭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影響其權益,故對系爭處分提起訴願,經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後,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嗣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撤銷系爭處分及前開訴願決定,內政部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原審參加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末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認依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意旨,尚難導出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有保護規範之功能,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難以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請求救濟,而廢棄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聲請人認系爭解釋就何謂「一定區域內人民」有晦澀不明之處,致確定終局判決誤解系爭解釋,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742號及第757號解釋參照)。

本件聲請人因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

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

爰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本院釋字第736號及第742號等解釋參照)。

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係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系爭解釋應予補充。

至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併此指明。

聲請人另指摘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部分,經核前開規定固為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然僅係作為認定特定公民或團體得否以該條為據,主張其對國家機關有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說明而已,是前開規定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裁判結果無關,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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