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53號(91.12.20)@司法解釋報報|PChom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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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3號(91.12.20) · 1.釋憲案受理原因: · 2.特殊事故定義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 ... PChome| 登入 公投大調查:民意最重視...核四該重啟嗎?網民說... 司法解釋報報 本新聞台提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整理及其他法律政治入門與評論等相關文章..... 台內文章為台長陳怡如撰寫,狗狗及其他古蹟風景藝術等照片則為陳怡芬所拍攝,其他照片為台長拍攝, 如有引用,請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的使用並註明出處....... 台長的法政教學網在 http://blog.xuite.net/jyfd/blog五月底停止服務將移至痞客邦, 台長其他網站: -陳怡如EuniceYi-JuChen的教學網站: http://jyfd.pixnet.net/blog -陳怡如EuniceYi-JuChen的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079082228797016&id=100000857782533 3,995愛的鼓勵 9訂閱站台 首頁 活動 這個職業的辛苦你懂嗎?贊助 2002-12-2014:39:19|人氣1,473|回應0 |上一篇 |下一篇 釋字第553號(91.12.20)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91.12.2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53號 ◇相關法條: 憲法第一百十八條﹔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 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解釋摘要整理: 1.釋憲案受理原因: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見解釋文)。

2.特殊事故定義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見解釋文)。

3.特殊事故之範圍 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見解釋文)。

4.特殊事故之適用 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 (1)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2) 地方自治團體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見解釋文)。

5.審查密度學理參酌 對此類事件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資參酌:(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

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

(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又里長之選舉,固有例外情事之設計如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遴聘規定,但里長之正常產生程序,仍不排除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適用,解釋系爭事件是否符合「特殊事故」而得延辦選舉,對此亦應一併考量,方能調和民主政治與保障地方自治間之關係。

本件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與上級監督機關撤銷之行政處分有不可分之關係,仍應於提起行政訴訟後,由該管行政法院依照本解釋意旨並參酌各種情狀予以受理審判(見解釋理由書)。

6.釋憲機關權限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見解釋文)。

7.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行政處分,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見解釋文)。

>>解釋全文查詢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系統   ◇附帶思考問題: 1.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問題 2.中央監督地方自治問題 ****歡迎至台長個人網站***http://home.kimo.com.tw/jyfd1103/index.htm 文章定位: 我要檢舉 台長: 魷魚絲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淺談憲法解釋方法與原理原則 釋字第552號(91.12.13) 從釋字第三八O號淺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操作趨勢(上) 我看三二七 人氣(1,473)|回應(0)|推薦(0)|收藏(0)|轉寄 全站分類: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回應(0) 推薦(0) 收藏(0) 我要回應 *回應人: E-mail: 悄悄話: 否 是(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回應內容: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自我介紹 魷魚絲 新聞台文章撰文:陳怡如(EuniceChen)/大學教師 關於本站 留言板 地圖 加入好友 愛的鼓勵:3,995 文章篇數:442 站方公告 【愛分享】日本味王洛神蔓越莓益生菌【徵文】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戲劇【公告】Flash支援相關問題【公告】2020新聞台系統更新1.1【公告】個人新聞台服務認證公告 贊助商 好友列表 好友的新聞台Blog 站內搜尋 標題 內容 標籤 最新文章 法學入門(四十八):民法「意思表示錯誤」案例篇法學入門(四十七):民法「虛偽意思表示」案例篇釋字第744號(106.1.6)釋字第743號(105.12.30)釋字第742號(105.12.9)釋字第741號(105.11.11)釋字第740號(105.10.21)釋字第739號(105.7.29)釋字第738號(105.6.24)釋字第737號(105.4.29) 文章分類 司法釋憲整理(171)ROC憲法入門(10)國際人權公約(9)比較憲法系列(3)違憲審查系列(23)法學入門系列(61)時事法評系列(7)大法官解釋索引(1)電影法學評析(2) 本台最新標籤 有效、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傳達錯誤、表示行為錯誤、表示內容錯誤、得撤銷、商業言論、廣告 最新回應 法學入門(八):法律的制裁,(魷魚絲)法學入門(八):法律的制裁,(南風)法學入門(三十):刑法贓物罪案例篇,(enjoymylife)釋字第584號(93.09.17),(彭彭)監察權對法官彈劾界限之實務觀察,(阿楨)從國際人權公約淺談老年人應有的基本權利,(魷魚絲)從國際人權公約淺談老年人應有的基本權利,(怡君)法學入門(十一):民法租賃糾紛案例篇(一),(eunice)法學入門(十一):民法租賃糾紛案例篇(一),(小乖)法學入門(一):法律的意義,(魷魚絲) 站台人氣 累積人氣:1,246,177 當日人氣:0 訂閱本站 RSS訂閱 (如何使用RSS) 加入訂閱 連結書籤 關於我及著作目錄陳怡如EuniceYi-JuChen的教學網站我的相簿大法官解釋索引:憲政解釋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司法院大法官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視新聞網中時電子報自由電子報 更多>> TOP .廣告刊登 .消費者保護 .兒童網路安全 .AboutPChome .徵才 網路家庭版權所有、轉載必究Copyright© PChome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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