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16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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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1167號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6月07日 要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 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 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 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 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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