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寫網路評論才不會被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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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編撰負面事實就可能該當接著要討論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了。

刑法310條:誹謗. 所謂誹謗罪(礙於篇幅,洩漏 ... HOME影音出版‧法扶報報 法扶報報 怎麼樣寫網路評論才不會被告?/法隆.星降、張靖珮 2019/10/01 怎麼樣寫網路評論才不會被告? 文/法隆.星降(法扶會法務處專員)、張靖珮(法扶會法務處行政律師)   在人手一機上網的年代,大家不管找餐廳、出門旅遊、買稍微有點價值的東西,都會上網搜尋其他網友的推薦和經驗。

透過這種分享,網友們吃好逗相報分享正面的購買經驗和店家資訊,讓好的商家和商品口碑遠傳,這種錦上添花的事情,當然大家都很開心。

  然而,當遇到糟糕的經驗,實在吞不下去,或想要提醒其他人留意,而要撰寫一篇不愉快的經驗分享時(網路用語「反推(薦)」),要如何拿捏尺寸才不會讓一樣會上網的店家(是的,老闆跟老闆娘也有手機跟網路)感覺不爽甚至被吉呢?   網路發表評論仍要注意是否基於真實。

(圖片來源pixabay)   首先,讓我們看看法律效果最嚴厲的「刑法」如何規定,刑法對於言論的規制見於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第310條的誹謗罪,二者都是「妨害名譽罪章」的成員,對於網路的使用者來說應該不陌生(三不五時就會看到網友喊吉),但其內涵與差異就比較容易令人混淆、困惑。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規範者係「意見表達」界線,處罰的行為係不涉事實真偽的陳述而僅為抽象謾罵、嘲笑,著眼於對他人人格的否定、貶抑;至於第310條的誹謗罪則係關於「事實陳述」的分寸,係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又可以再細分為捏造負面事實以及洩漏不堪隱私二類。

而在網路上的評論一個不慎,都很有可能該當這兩種犯罪。

  公然侮辱罪,最容易判斷的是「公然」這個要件,只要閱聽(或可能閱聽)者三人以上,就屬於公然,網路上的評價大多時候都是一個公然的狀態,所以關鍵反而是什麼樣的言論會被法院認為是侮辱?   什麼是侮辱字眼?舉凡三字經、五字經等普遍認為屬於髒話的字眼(通常表示對他人母親不予尊重、或是對生殖器官品頭論足)毫無懸念是侮辱字眼,但實務上也有對於餐廳的經營者評論「沒受過教育」、「都這麼低水準」而被法院判公然侮辱的前例。

鑑於法院認證的侮辱字眼近年愈發廣泛,筆者實在也很難臚列侮辱字眼給讀者參考(一方面臚列出來就會跟大港開唱一樣下流不堪)(笑),蓋實務上判斷標準係「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皆屬之,故有論者謂此項定義過於空泛,導致動輒得咎。

所以筆者的建議是,在網路上做評論時,盡量保持心平氣和、避免惡意攻擊,秉持愛與包容發表體驗心得,通常不至陷自己於罪。

但絕對不可以編撰負面事實!因為編撰負面事實就可能該當接著要討論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了。

  刑法310條:誹謗   所謂誹謗罪(礙於篇幅,洩漏涉於私德之隱私不在此文討論範圍),係處罰毫無依據編撰負面事實(散播假消息)的行為,譬如餐廳的環境明明就維護得不錯,硬要說成看到蟑螂到處爬;或是明知商家賣的確實是賓士行李箱,硬要說人家仿冒,這種不實陳述都會被法院判處誹謗罪。

換句話說,只要是有所依據的適當評論,就不會被論以誹謗罪處罰,這就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   但是,如果要求評論出於100%的確定真實,才能豁免於誹謗罪,未免苛刻(畢竟人很容易受到自己的感官誤導),且對言論自由過分箝制。

是以,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援引「真實惡意原則」,如果評論的人依照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的內容)為真實者」,就足以不罰。

以前面的例子討論,我在餐廳餐桌上發現了蟑螂卵,就算沒有真的看到蟑螂,也足以推斷曾有蟑螂爬過餐桌,這時評論「餐廳衛生不佳、有蟑螂出沒」,縱使與事實有所扞格,仍然係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的評論。

(如果你正在用餐時讀到這段,筆者致歉)   做個小結:網路上發表評論,只要不惡意謾罵、有所依據足夠自信言論為真,就不會被科以妨害名譽的罪刑。

  行文至此,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我已經來不及把這樣的文章發出去了,且暴跳如雷的店家跑來要求撤負評、道歉,不然要對簿公堂,我又該怎麼辦呢? Well,這就是另一篇文章了,我們下一篇再聊!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http://bit.ly/2PNVO6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http://bit.ly/2nfTNp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30號刑事判決(http://bit.ly/2nipTAg) 法治教育 訂閱電子報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LINE 分享至Google+ 分享至Twitter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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