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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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10Sun201211:03
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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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