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的必要性 - 臺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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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Q&A:. Q:為什麼要設立「司法精神病院」? A: 因今年(民國109年)4月及8月間,法院接連判決殺警案、弒母案兩件具精神障礙者之被告,涉犯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生活與法律 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的必要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9-09-02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資料點閱次數:6387 生活與法律-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的必要性   法律問題Q&A: Q:為什麼要設立「司法精神病院」?A:因今年(民國109年)4月及8月間,法院接連判決殺警案、弒母案兩件具精神障礙者之被告,涉犯殺人無罪,但應接受監護宣告之強制治療,然而目前比較欠缺除能提供專業醫療、社工輔導、職能治療或心理諮商之醫療資源,又能兼顧高度安全戒護之醫療院所,作為強制治療之處所,所以今年6月18日起至7月間,由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負責主持統籌,召集衛福部及法務部進行跨部會會議,研商司法精神病院之場址與相關設施之建置。

Q:現行法制下,對於判決無罪的精神障礙者,有何處置措施?是否有修法規劃?A:1、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因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進而如因精神障礙導致犯罪時,喪失行為之辨識能力而判決無罪時,承審法官得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規定,給予被告監護宣告,並令入相當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2、由於依據現行法規定,強制治療期間僅為5年以下,恐無法達到治療效果,故法務部已著手修正刑法有關監護處分之規定,亦即有關監護處分之期限,雖仍維持5年以下期間不變,但檢察官得逾期限屆滿前,視必要情況,向法院聲請延長3年期限,且次數不限,直到行為人沒有再犯之虞為止。

Q: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的困境為何?A:不同於一般精神病患者,具有精神障礙者之犯罪行為人,主要涉及的不只是有疾病問題,還有犯行問題,故在病房以單純醫療模式無法處理,況且可能產生威脅到工作人員,並難以管理的情形,因此大部分的醫院會害怕這樣的個案入院;另外,由於「鄰避效應」,不管設在哪裡,住在當地的民眾都會抗議,但若是在偏遠地方,又可能會面臨請不到工作人員的難題。

司法精神醫院設置,須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將專業醫療注入及保護監督引入,因涉及跨部會權責,刻正積極辦理中,行政院亦全力支持設置經費,將深入了解可做為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病房環境、硬體設施、人力配置、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與費用、執行狀況等問題,據以作為後續設置之參考。

未來法務部在行政院全力支持下,將與衛生福利部依權責分工,充分合作,加速完成司法精神醫院各項籌設工作及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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