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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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登錄、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或仲裁事項。

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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