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管控引發人權爭議為與不為如何拿捏(2020/02/20中學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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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憲法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疫情大新聞 病毒小知識 防疫公民課 健康好生活 疫外讀書樂 問卷調查結果 問卷調查得獎名單 防疫公民課 隔離管控引發人權爭議為與不為如何拿捏 (2020/02/20中學生報) 文/顏永銘 圖/美聯社  一月下旬起,新冠肺炎由中國爆發大規模傳染,並迅速波及全球。

在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下,各國紛紛採取撤僑、隔離等相應措施。

在此同時,行政部門侵犯當事人權利的爭議也漸次浮現。

憲法保障基本權利 限制行動是否違憲  一月底,中國籍學生孫宇凡抗議我國政府對陸生的集中管理監測措施,違反基本人權,並要求相關部會道歉賠償。

二月初,因國際郵輪乘客出現疑似群聚感染的跡象,造成各國紛紛拒絕郵輪停靠,「寶瓶星號」郵輪上一千七百多名臺灣乘客被滯留船上時,亦高喊其有回家的權利。

而更為棘手者,為目前仍滯留於武漢地區我國公民的返臺需求。

在疫情緊急的當下,多數人可能會認為這些質疑是藉機生事,無須理會,然其背後所涉及的人權意涵確實值得深思。

 記得中學時期公民課程中,有關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內容,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憲法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考試最喜歡考這四種限制權利的條件。

回顧民主化之前的臺灣社會,對於基本權利的討論,是很不「人權」的──強調人民的義務而非權利,著重國家可以有冠冕堂皇的理由限制人民自由。

限制遷徙自由 手段須合比例  此次疫情確實符合我國憲法二十三條的緊急危難要件,人民權利(遷徙自由)可以受到限制。

二○○三年SARS期間的和平醫院封院事件,後續引發一連串的法律爭訟,大法官會議並做出釋字第六百九十號解釋。

根據該解釋文,在傳染病爆發期間,強制隔離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並不構成違憲行為;但該解釋文也指出,上述限制措施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並提供當事人尋求救濟之機制。

根據法治原則,這意味所採取的目的必須正當,手段須合乎比例,以對當事人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為原則。

由此看來,孫宇凡對陸生集中管理監測措施的批判,並非毫無道理。

 另一方面,傳染期間政府是否可以限制人民入境?這個問題同時出現在國際郵輪以及武漢臺人返臺爭議上,也同樣涉及個人的遷徙自由。

根據中研院法律所黃丞儀老師的看法,大法官會議第五百五十八號解釋案可提供參考。

該號解釋認定《國家安全法》中人民出入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所以是違憲的。

然而,該號解釋文也強調,「人民出入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

」因為限制人民入境的自由本身並不必然構成人權侵害,只是在操作上有侵害權利之可能性。

 從國際人權規範角度來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也提供了國家減免履行人權保障的緊急條款。

但國際人權社群所念茲在茲的,是防止國家濫用此條款濫權壓迫,因此在公約第四條中明確強調比例原則與適用範圍界線,並列舉出絕對不可受到侵犯之權利,包括生命權,禁止酷刑虐待,禁止奴隸,以及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等(公約第四條第二款)。

不過,與公民自由相關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以及遷徙自由則不具有此絕對性質,屬於緊急條款適用內容。

理性思辨破迷思 察納雅言助弱勢  依目前情況來看,新冠肺炎的疫情可能不會在短期間內結束,而各國在因應作為上引發的人權爭議也可能持續出現。

在進行思辨判斷時,有幾點應納入考慮:  第一、我們對於人權往往存有二分法迷思,認為尊重人權的國家一定是模範生,而不尊重人權的國家則萬事皆錯。

但實際上,意願與能力之間的落差,往往是造成當事人權利受損的重要因素,而不一定是統治當局惡意壓迫造成的。

此外,承諾遵守國際人權規範,並不表示政府在面對挑戰時,都能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決定,這也是國際公約監督機制存在的理由。

 第二、人權的內容五花八門,儘管國際文件強調其彼此間相互依賴,但不同權利主張間的矛盾競逐確實存在。

在疫情擴散的狀況下,就可以看到健康照護權利與公民自由之間的衝突,而需統治當局做出取捨,這也是前述國家減免義務條款設定的用意所在。

 第三、尊重與蔑視人權社會的真正差異,在於後者完全不在乎其作為所帶來的負面衝擊,也不提供受害者救濟之管道,甚至對出言質疑者打壓迫害。

此次疫情中不幸身故的吹哨者李文亮醫師就是最好的例子。

一個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理應 能察納雅言,理性思辨,襄助弱勢,承擔道德責任。

期許在度過生理性疫情的挑戰後,臺灣社會的心理素質也將更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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