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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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十四條(立法委員 ... 目前線上:855人,瀏覽人次:65846251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立法 第六十二條(立法院之地位)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 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立法院之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 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十四條(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 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 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 成之。

第六十六條(立法院正副院長之產生)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七條(立法院之委員會)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六十八條(立法院之會期)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 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六十九條(立法院之臨時會)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七十條(立法院對預算案所為提議之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七十一條(立法院開會時之列席人員)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十二條(法律案公布之期限)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特權)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立法委員之不逮捕特權)(人身自由)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條(關於立法院組織之授權規定)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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