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婚吧,那夫妻財產怎麼分?(上篇) - 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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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預測離婚機率服務項目離婚法律知識關於我們預測離婚機率服務項目離婚法律知識關於我們文章分類結婚離婚原因離婚程序離婚律師監護權夫妻財產扶養繼承首頁/離婚法律知識/夫妻財產夫妻財產我們離婚吧,那夫妻財產怎麼分?(上篇)-850102021-06-16.雷皓明律師夫妻財產加減乘除好複雜,到底該怎麼計算?繼承、贈與來的財產也要分給對方嗎?讓專業律師詳細告訴你離婚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吧。

目錄【舉例說明】我還有關於財產相關的問題...前言 夫妻感情失和、婚姻觸礁了,最終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你的、我的當然得算清楚! 沒錯,我國民法確實明確保障,當夫妻離婚時,依照民法第1058條(註1),雙方都有權利拿回屬於自己的一部分,並且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註2)特別賦予對於婚姻生活有貢獻但沒有財產的一方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為了肯定婚姻關係中家事勞動辛勞的價值,也就是說,家庭主婦/夫勞心勞力地照顧家庭,讓另一半能安心在外打拼,當然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薪資財產(註3_新竹地院92年度婚字第350號判決)。

在進入本文主題之前,要先說明一個小觀念,夫妻財產制到底該採哪一種?「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是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

也就是說,只要您與配偶婚前沒有約定過、登記過以採用哪種財產制時,就代表您們雙方都同意適用「法定財產制」。

因此,必須遵守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讓我們假設一個情況,實際看看:(一)誰可以請求?可以請求多少?(二)有請求時間限制嗎?【舉例說明】夫:婚後財產110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20萬元。

妻:婚後財產330萬元(含繼承50萬元),婚後無負債。

(一)誰可以請求?可以請求多少? 夫婚後財產110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負債20萬元=夫之剩餘財產1080萬元妻婚後財產330萬元-繼承5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負債0元=妻之剩餘財產28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夫)1080萬元-(妻)280萬元=800萬元然後再平均分配,也就是800萬元÷2=400萬元所以,案例中的妻可以向夫請求400萬元,也就是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財產平均後的差額。

大家有沒有覺得奇怪,為什麼妻可以扣除50萬元呢?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有特別規定,只要是來自繼承、其他無償取得財產(如他人贈予)、慰撫金,都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因此我們計算妻的剩餘財產時,必須先扣除因繼承而來的50萬元。

(二)有請求時間限制嗎?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註4)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請求時間限制的,起算的時間又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前面那對夫妻在108年1月1日離婚,妻子直至108年6月1日才知道有400萬元之差額可以向夫請求,那從108年6月1日開始起算2年內,也就是在110年5月31日之前,妻都可以向夫請求這個400萬元。

當然,從110年6月1日那天起,妻子就再也不能請求了。

夫與妻於108年1月1日離婚,妻子直至108年6月1日始知有400萬元之差額可以向夫請求,則自108年6月1日起算2年內,也就是計算至110年5月31日之前,妻都可以向夫請求這個400萬元,自110年6月1日起,則不得再請求。

倘若妻一直都不知道自己有這400萬元可以請求,那就會從108年1月1日起算5年後,妻子就喪失了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妻子從114年1月1日起,即便知道有340萬元的差額,也不能再請求了。

重點結論告訴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設立的權利,因此,離婚協議書最好明確約定如何分配,又或是完成離婚登記後請立即行使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我還有關於財產相關的問題...👇🏻Line免費諮詢夫妻財產分享至文章分類結婚離婚原因離婚程序離婚律師監護權夫妻財產扶養繼承編輯精選2021離婚協議書範本下載!雷皓明律師免費教妳寫!-85010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有沒有離婚協議書範例參考?本篇文章提供你2021離婚協議書下載檔案,讓你不再煩惱離婚協議書範本該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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