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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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 ... ::: 首頁 > 政策e點通 政策e點通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2019/12/6 限制免洗餐具使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1080056916號   主旨: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名稱並修正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營事業機構等。

 2、公立學校。

 3、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

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

 2、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四)下列限制使用對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含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2、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含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辦理前目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3、第一目所指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不包含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一定期間內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且於無法清洗餐具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地方主館機關提出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申請。

 (二)前款第一目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一年七月開始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授權,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廢止公告後,復針對政府機關、學校餐廳提供內用飲食使用之非塑膠類免洗餐具進行檢討,並區分「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二部分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再分別重新公告。

 為持續推廣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自備環保餐具,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餐具,參考近年國際間免洗餐具管制趨勢、國內外海洋污染議題,及過去各界反映建議事項,擴大內食用餐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之限制使用對象。

考量擴大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型態不同,所造成之衝擊、影響層面較大,且目前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已有推動經驗及技術可參考,爰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

另考量營業規模、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同時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視轄內情形提報實施日期,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另為簡化公告名稱,乃將名稱修正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修正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主旨: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名稱並修正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營事業機構等。

 2、公立學校。

 3、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

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

 2、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四)下列限制使用對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2、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前目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3、第一目所指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一定期間內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且於無法清洗餐具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申請。

 (二)前款第一目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現行公告 主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

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

 2、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

但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此限。

 2、地方主管機關遇有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前款缺水或傳染病情事,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三、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警告(警告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實施日期:本公告除公告事項二(四)之規定,政府部門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事項自公告日實施。

   說明 酌修公告名稱並增訂生效日期。

 依據未修正。

 國軍福利品供應站係由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轄,是其與軍事機關均屬「政府部門」,爰移列規定於第一款第一目並酌修文字;其餘目次依序遞移。

 一、為進一步減少使用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免洗餐具以落實環境友善,參考臺北市政府提案,修正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增加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包含於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場所內之美食街公共座位、餐飲業者所屬獨立用餐區等)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另於實務管理,考量位於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場所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之服務特性,故予排除管制。

 二、考量限制使用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形態及所在區域之生活條件等因素,於實務管理有就不同業別規範各自管制期程之需。

爰增訂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於蒐整各界意見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

 三、第四款第一目但書移列第三目規定;又考量現行公告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係專就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規範,爰移列於增訂之公告事項第三項。

 一、本項新增。

 二、現行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已針對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情形加以規範;惟實務管理,除現行公告所定情形外,仍可能發生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而須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情形。

爰移列現行公告相關規定並酌修文字而新增本項;又為實務運作,同時明定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者,須於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申請。

 配合新增第三項遞移項次。

另刪除有關第一次先施以警告之規定。

 一、本項刪除。

 二、公告生效日期已於主旨中載明,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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