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 维基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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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論自由; 1.2 论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 1.3 論思想與討論自由; 1.4 論個性自由——人類幸福的因素之一; 1.5 通向奴役之路; 1.6 被委棄了的道路 ... 自由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自由 目录 1語錄 1.1論自由 1.2论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 1.3論思想與討論自由 1.4論個性自由——人類幸福的因素之一 1.5通向奴役之路 1.6被委棄了的道路 1.7偉大的烏托邦 1.8印度哲學 1.9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1.10計劃的「不可避免性」 1.11經濟管制與極權主義 1.12誰戰勝誰? 1.13安全與自由 1.14物質條件和理想目標 1.15民主與自治的局限 1.16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1.17民主的法制條件 1.18民主的內在價值 1.19文化生命不可摧殘 1.20現代化的道路 1.21羅素自由思想十誡 1.22台灣哲學家殷海光 2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3參考文獻 4参见 語錄[编辑] Freedomisthealoneunoriginatedbirthrightofman,andbelongstohimbyforceofhishumanity;andisindependenceonthewillandco-actionofeveryotherinsofarasthisconsistswitheveryotherperson’sfreedom. (自由是唯一是不源於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是屬於他的人性本能力量,也是獨立於意志,出現於所有人在互動其間的行為。

) ImmanuelKant,TheMetaphysicsofEthicsbyImmanuelKant, 「權利即自由。

」 forrightisliberty. 湯姆士·霍布斯《利維坦》 「没有詞語像『自由』那樣溶合着更多不同的含義,亦引發出多種想像力的途徑。

」 孟德斯鳩《法意》 「世界上從來不曾有過對自由一詞的精確定義,而美國人民現下正需要一個精確的自由定義。

盡管我們都宣稱為自由而奮鬥,但是在使用同一詞語時,我們卻不是指同一事物。

……當下有两種不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事物,都以一詞冠之,即自由。

」 AddressatSanitaryFair,Baltimore,MarylandApril18,1864byAbrahamLincoln 「自由是人民爭取出來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毛泽东《论联合政府》 「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羅蘭夫人 「不要用美德交换财富,也不要用自由交换权力。

」——本杰明·富兰克林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裴多菲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让·雅各·卢梭 「只有受過教育的人才是自由的。

」——愛比克泰德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法国国民公会宣言》 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

——康德 什麼是自由的保證?不再對自己感到羞恥。

——尼采 對無法容忍之事,沒有容忍一字,自由也無法被自由毀滅。

——卡爾·亞斯培 自由的真髓在於坚贞不渝的信念之中,只有不沦为环境的奴隶,彻底为信念而活的人,才是自由者。

——池田大作 真正的自由,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確的事情。

——辜鴻銘 如果我們的自由僅僅是指舒適,如果自由是指逃避學習過程所需的艱苦磨煉,如果自由是指迴避創造性勞動帶來的嚴酸考驗及其回報,如果自由是指將更多金錢花在廣告上而不是用在教育上,如果自由是指在學校裡只熱衷於淺薄平庸瑣事,而最糟糕的是,如果自由是指除了重視體育成績之外,對其他一切都漠不關心、甚至不屑一顧,那麼儘管我們可以暫時維持一個自由社會的形式,但其精神終會消亡。

——阿德萊·史蒂文森 自由与「放纵」不同。

自由伴随着「责任」。

能自律,有清高的人格、能坚忍冷静,才能够真正享受自由。

——池田大作 所謂的自由就是——你有權利去犯錯,但是沒有犯罪的權利。

——約翰·迪芬貝克 自由,是最大的程度地提高自己,为达成自己的目标而奮鬥。

唯有在奮鬥中,黄金般的「自由」才会烁烁放射光芒。

——池田大作 所謂的自由,就是以自已的意志作出抉擇,並承擔其帶來的一切責任。

寧嗚而死,不黙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不自由,毋寧死。

——帕特里克·亨利 Givemelibertyorgivemedeath. 但是有許多等人,像學生軍人官吏和不及二十歲未成年的人,都是沒有自由的。

孫中山《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二講》 我們現在說的「自由」,是不受外力拘束壓迫的權利。

是在某一方面的生活不受外力限制束縛的權利。

胡適《自由主义》 自由這個名詞是世界上最神聖的名詞。

但是自由的觀念也是世界上最容易模糊的觀念。

蔣介石《如何爭取自由》 諸自由即諸權利。

張佛泉《自由與人權》 論自由[编辑] 自由的倫理基礎有而且祇有一個:把人當人。

——殷海光,原載《文星》第96期(台北:1965年10月1日)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

」[1]:3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

」[1]:3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

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

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

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

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

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

」[1]:4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

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

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

」[1]:11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

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

」[1]:14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

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

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

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

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

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

」[1]:16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

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

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

」[1]:16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意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

」[1]:16-1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

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

」[1]:1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

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

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

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

」[1]:1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论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编辑]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論思想與討論自由[编辑] 「擁有反駁和證偽我們見解的完全自由,是證明我們下述行為合理性的前提條件:為採取行動之便,我們可以假定自己見解是正確的。

除此而外,一個有着人類身體機能的生物,決無其他條件來保證其見解的正確無誤。

」[1]:25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奇怪的是,人們承認允許自由議論的理由是合理的,但反對將這些理由『推向極端』。

他們沒有發現,那些理由如果不適用於某種極端情形,就無益於任何情形。

奇怪的是,在下述問題上,他們認為自己並沒有假定自我無謬:他們贊同對一切可疑的事情都應該自由討論,但感到應該禁止質疑某個特定原則或學說,理由是該原則或學說確鑿無疑——也就是說,因為他們確定它確鑿無疑。

設有某主張,倘若某人有權否認,他便必然會否認其確定性;然而事實上他卻無權否認,那麼我們稱該主張為確鑿無疑,便是在假定自己和我們的贊同者都是深諳確定性問題的法官,而且是偏聽偏信的法官。

」[1]:28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思想自由並不僅僅是或主要是造就偉大思想家的前提條件;恰恰相反,要讓普通人能夠達到他們能力可及的思想高度,思想自由同樣需要,甚至必不可少。

在思想束縛的整體氛圍中曾經出現、未來可能仍會出現偉大的個體思想家。

但在那種氛圍中從未出現、未來也不會出現心智活躍的民眾。

若有某國民眾一時出現了心智活躍的跡象,則是由於該國對異端思想的威迫暫時有所緩和。

」[1]:4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讓我們擱置『所有公認正確的意見都可能錯誤』的假定,假設這些意見都是正確的,考查一下,在未曾自由公開討論它們的正確性之前,人們最可能以何種態度對待它們,以及這態度有何意義,一個擁有強烈主張的人,不管他多麼不情願承認其主張可能是錯誤的,都應當在進行下述考慮後有所動搖:無論自己的主張多麼正確,若不經常對它加以充分、大膽的討論,那麼它就要被看作僵死的教條,而並非鮮活的真理。

」[1]:48-49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為了削弱真理之中這些關鍵內容的力量,反對自由討論的人可能會說:沒必要讓全人類都了解和理解哲學家與神學家為反對或贊成其主張能夠講說的一切;不需要讓普通人能夠回答那些質疑,能毫無遺漏地反駁任何可能會誤導無知者的東西,這就夠了;頭腦簡單的人被反覆灌輸了真理,並學會了那些真理的明顯根據之後,可以把其餘事務託付給權威;而且,他們知道自己既無知識又無才具,解決不了任何可能出現的難題或許都已被那些為此受過專門訓練的人解決了,或者可以交給他們去解決。

」[1]:52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這種看法不無道理,一些人用以支持它的極端主張也頗有幾分道理:只要對真理的理解程度足夠證明自己對它的信仰,他們就心滿意足了。

即便如此,我對言論自由的主張也絲毫不受影響。

」[1]:52-53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要讓人類的導師們透徹認知一切應當了解的事物,就必須允准人門擁有關於任何事物的寫作自由和出版自由。

」[1]:54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然而,如果公認為正確的意見確實正確,而缺乏討論自由的危害僅限於使民眾不懂那些意見的基本依據,那麼有識之士可能會認為:缺乏討論自由在道德上決無害處,也不會影響那些公認意見對人類品行的塑造作用。

但事實是,缺乏討論自由令人忘掉的不僅是某觀點的理據,而且經常是該觀點的含義本身。

」[1]:54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兩黨分別支持甚麼?民主制還是貴族制?財產私有還是財富均分?合作還是競爭?豪奢還是節儉?集體性還是個體性?自由還是規訓?以及所有其他實際生活中的常規對立問題。

若不能就這些問題同等自由地表達己方主張,並用同等才智與精神推行和保障其主張,兩黨便均無機會取得應得的權力。

」[1]:65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我並不是在謊稱,無邊無限地自由闡明一切可能的觀點,就會終止宗教或哲學宗派主義的種種弊病。

才智有限的人對他們所虔信的每種真理都言之斷然、諄諄勸勉,甚至奉循厲行,似乎世上別無真理,或者必不存在能夠限定或描述它的真理。

我承認,所有主張都有拉幫結派的傾向,哪怕最自由的討論都治癒不了這一痼疾;自由討論甚至會因而加深、加重此種傾向。

其結果是,人們本應看到實際卻沒有看到的真理,只因是他們視作論敵之人的主張,就遭到愈加粗暴的斷然拒斥。

這種意見衝突只會對更為平靜、更為公正的旁觀者產生有益影響,而不會對狂熱的黨人產生良好作用。

」[1]:71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我們已經根據四個明確理由認清,有意見自由和意見表達自由對人類心理安康(此乃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礎)而言必不可少。

此處再簡要回顧一下這四大理由。

第一,如果某觀點被迫沉默,那麼該觀點有可能是正確的。

對此我們能夠肯定。

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自我絕對正確。

第二,儘管被迫沉默的觀點可能是錯的,但它有可能包含着部分真理——實際也通常如此。

在任何問題上,一般或流行的看法極少或從不是整體真理,所以只有通過對立觀點間的碰撞,真理的其餘部分才有可能得以彰顯。

第三,即使公認為正確的看法不僅正確,而且是整體真理,也必須讓它確實地受到熱烈而認真的辯難;否則大部分人都不能理解或感受到它的合理依據,對它的相信也只是偏見罷了。

第四,不僅如此,而且該看法本身的含義有可能消失或衰弱,並喪失對人類品德和行為的至要影響力:它變成了純粹的禮儀性誓詞,永無效用,卻妨礙着人類的思想境界,使理智或個人經驗無法發展出任何真實、誠摯的信念。

」[1]:72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論個性自由——人類幸福的因素之一[编辑] 「如果不准許意見自由和意見表達自由,或禁止它們使其無法繼續得到主張,就會對人的心智、並通過心智對人的道德特質產生災難性後果。

接下來,我們將探討的是,那四大原因是否要求人類按照其觀點自由行動——即:只要他們自負責任、自擔風險,就可將其觀點付諸生活實踐,而不應受到其同類物質或精神上的阻撓。

毫無疑問,自負責任、自擔風險這一附加條件必不可少。

誰都不會妄言,行動應該同觀點一樣無拘無束。

反過來看,一旦意見的表達環境本身構成了實實在在的刺激因素,表達意見就會變成煽動因素,引起騷動行為,這時就連意見自由也不再安全。

」[1]:76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不論何種行為,只要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傷害到他人,就應當——在更重大的情況下則絕對必須——受到反對觀點的管控,並在必要時受到人類的積極干預。

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這種限制,絕對不能為害他人。

但若他足以自制,不會在與他人有關的事情上妨害他人,而在僅僅關乎自身的事情上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判斷採取行動,那麼前文中證明言論自由的所有理由也適用於他,使他應當能夠不受干擾、自負代價地將自己的主張付諸實踐。

」[1]:76-7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人類並非永遠正確;人類發現的絕大多數真理都只是片面真理;不經最充分、最自由的比較,就把相互對立的論點協調統一,是不可取的;觀點多元並存並非壞事,而是好事,除非將來人類比現在人類的言論,也同樣適用於其行為方式。

同理,也應當允許不同生活試驗的存在;應當在互不妨害的前提下給予各種個性特徵的人以自由的活動空間;只要任何人認為某種生活方式適合自己,就應當允許他們通過實踐證明各種生活方式的價值。

簡而言之,在那些絕少涉及他人的事物上,個人應當堅持自己的選擇。

無論何處,只要當地不以個人的個性特徵,而以他人的傳統或習慣為行為規範,就會缺乏人類福祉的一大要素——它也是個人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核心要素。

」[1]:7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人類個性的自由發展是其福祉的主導性要素之一,它不僅與名為『文明』、『教導』、『教育』、『文化』的一切事物同等重要,而且其自身就是它們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和前提條件。

倘若人們懂得這些,自由就不會被低估,自由與社會約束之間的界限調整就不會產生特別的困難。

」[1]:78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通向奴役之路[编辑] 「如果在創造一個自由人的世界的首次嘗試中我們失敗了,我們必需再來嘗試。

個人自由政策是唯一真正進步的政策這一指導原則,在今天依然像它在十九世紀那樣是正確的。

」[2]:238-239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被委棄了的道路[编辑] 「我們逐漸放棄了經濟事務中的自由,而沒有這種經濟自由,就不會產生以往時期的個人自由和政治自由。

雖然十九世紀的一些最偉大政治思想家,如托克維爾(DeTocqueville)和阿克頓勳爵曾經對我們提出過警告,說社會主義意味着奴隸制度,但我們仍然堅定不移地向社會主義的方向前進。

而現在我們已經看見了一種新形式的奴隸制度在我們眼前興起,我們竟已完全忘記了這個警告,以致我們很少想到這兩件事情可能有聯繫。

」[2]:4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發展,此後逐漸成長和發展成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

這種個人主義的基本特點,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也就是承認在他自己的範圍內,縱然這個範圍可能被限制得很狹小,他的觀點和愛好是至高無上的,也就是相信人應能發展自己個人的天賦和愛好。

『自由』一詞現在因經常被使用和濫用,以致我們在使用它來表明它當時所代表的理想時,也頗感躊躇。

『寬容』(tolerance)一詞也許是唯一的還能保存這種原則的完整意義的用語,這項原則在那個歷史時期的整個過程中都是處於上升的狀態,只是在近來才又趨於低落,且當隨極權主義國家的興起而完全消失。

」[2]:5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社會發展的總方向,是使個人從他從事日常活動時束縛他的那些習慣的和成規的羈絆中解放出來。

至於自覺地認識到個人的自發的和不受拘束的努力能夠產生一種活動的複雜秩序,則只有在這種發展已經有了某些進展之後才有可能。

隨後到來的擁護經濟自由的有系統的論證,乃是經濟活動的自由發展的結果,而這又是政治自由的一種無意識的沒有預料到的副產品。

」[2]:6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只是在工業自由打開了自由使用新知識的道路以後,只是在凡是能找到人支持和負擔風險的每件事都可嘗試以後,並且這種支持還必須是來自官方指定的提倡學習的當局以外的地方,科學才得以邁步前進,並在過去一百五十年中改變了世界的面貌。

」[2]:7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無論何處,阻抑自由運用人類智能的障礙被除去了,人很快地能夠滿足不斷擴大的慾望。

雖則由於標準提高而不久即導致社取陰暗點(人們不再願意容忍的缺點)的發現,但是也許沒有一個階級未曾從普遍進步中獲得顯著的利益。

對於這種驚人的進步,如果我們拿目前的標準去衡量的話,那就不是持平之論,這種標準本身就是這個進步的結果,而現在又使許多缺點顯得突出了。

要評價這種進步對那些參與其事的人究竟意味着甚麼,我們必須用它開始時人們所抱的希望和心願去衡量。

」[2]:7-8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在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中沒有甚麼東西使它成為一個靜止的教條,並沒有一成不變的一勞永逸的規則。

在安排我們的各項事務時,應該儘量運用社會的自發的力量,而盡可能少地借助於強調這一根本原理,是能夠作千變萬化的應用的,深思熟慮地創造這種使競爭可以儘可能有益地起作用的制度,和被動地接受既定的法規制度,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尤其懸殊。

也許對自由主義事業為害最大的,莫過於某些自由主義者單純從某種經驗出發的頑固態度,尤以放任主義的原則為最。

不過,就某種意義言,這是必然的和無可避免的。

」[2]:8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自由主義必得主要憑藉自由所帶來的財富的逐漸增長,但是它仍須經常抵抗威脅這個進展的種種建議。

由於自由主義對於某一個人,不可能提供多於共同進步中的一份,結果它便被看成是一種『消極』的信條。

這種進步越來越被視為當然之事,而不再被認為是自由政策的結果。

」[2]:9-10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由於對自由主義政策的進展遲緩越來越不能忍耐,由於對那些假自由主義之名為反社會的特權作辯護的人的正當的憤懣,以及由於已經取得的物質進步而被認為似乎是有根據的無限的雄心,結果到本世紀時,對自由主義根本原則的信念,愈來愈被人放棄。

」[2]:10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問題已不再是補充和改善現存的機構,而是要完全打碎它並換掉它。

並且由於新的一代的希望,越來越集中到一些完全新鮮的事情上去了,對於現存社會如何發揮職能的關懷和了解就迅速下降;隨着對自由制度工作方法的了解的日趨低落,我們對於那些依存於自由制度的事物的理解也因之降低了。

」[2]:10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偉大的烏托邦[编辑] 「社會主義已代替自由主義成為絕大多數進步派所擁護的原理這一事實,並不僅意味着:人們已經忘記了早先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們關於集體主義後果的警告。

」[2]:14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同一個社會主義,不僅很早就已被認為是對自由的嚴重威脅,而且開始時就十分公開地是對法國大革命的自由主義的反動,然而卻在自由的旗幟下,得到了廣泛的擁護。

」[2]:14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印度哲學[编辑] 聽,是森林的聲音,它隱身於花叢間,祈求著自由]。

流萤集(Fireflies,1926)-泰戈爾 Listentotheprayeroftheforestforitsfreedominflowers.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编辑] 「自由主義者的論點,是贊成儘可能地運用競爭力量作為協調人類行動的工具,而不是主張聽任事物自生自滅。

自由主義者的論點是基於這種信念,即只要能夠創造有效的競爭,就是再好不過的引導個人行動的方法。

它並不否認,甚至還要強調,為了使競爭能夠有效地進行,一種周密考慮出來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而無論現在的和過去的法律條文都不是沒有嚴重缺點的。

它也不否認:在不可能創造出使競爭有效的必要條件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採取其他的引導經濟活動的方法。

」[2]:27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但是,經濟上的自由主義反對用協調個人行動的低級方法去代替競爭。

自由主義者之所以把競爭看成是優越的,不僅是因為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已知的最有效率的方法,而且更由於它是使我們的活動得以相互調節適應,而用不着當局的強制的和專斷的干涉的唯一方法。

其實,贊成競爭的主要論點之一,就是它免除了所謂「有意識的社會控制」的需要,並且使個人有機會來判斷某一職業的前景是否足以補償該項職業所帶來的不利和風險。

」[2]:27-28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首先需要的是,人們在市場上應當能夠自由生產、出售和買進任何有可能生產或出售的東西。

重要的是,從事各種行業的機會應當在平等的條件上向一切的人開放,任何個人或集團企圖通過公開或隱蔽的力量對此加以限制,均為法律所不許可。

任何控制某一商品的價格或數量的企圖,都會使競爭失去它對各人的努力作有效的協調的力量,因為這時價格變動就不再反映客觀條件的全部有關變化,不再對各個人的行動提供可靠的指南。

」[2]:28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計劃的「不可避免性」[编辑] 「如果我們希望保全自由,我們就必須比任何時候都更為珍惜地保衛它,並且我們必須準備為它作出犧牲。

」[2]:43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經濟管制與極權主義[编辑] 「只要我們能夠自由地處理我們的收入和我們所有的財產,經濟上的損失永遠只能使我們失去我們所能滿足的那些慾望中我們認為最不重要的慾望。

」[2]:83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經濟自由必須是我們經濟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因其具有選擇之權,不可避免地帶來了那種權利的風險和責任。

」[2]:94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誰戰勝誰?[编辑] 這些奴隶、傭兵,沒有地方藏身,逃脫不了失敗和死亡的命運,但是星條旗卻將要永遠飄揚,在這自由的国度、勇士的家鄉。

——私有制奴隶主建立的美国的国歌《星光灿烂的旗帜》("TheStar-SpangledBanner") 「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這不單是對有產者,而且對無產者也是一樣。

正是由於生產資料掌握在許多個獨立行動的人的手裡這個唯一的緣故,才沒有人有控制我們的全權,我們才能夠以個人的身份來決定我們要做的事情。

如果所有的生產資料都落到一個人手裡,不管它在名義上是屬於整個『社會』,或是屬於獨裁者,誰操有這個管理權,誰就有全權控制我們。

」[2]:98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安全與自由[编辑] 「對要求安全的普遍贊同可能是對自由的一種危險。

其實,當人們以過於絕對的意義來理解安全的時候,普遍的爭取安全,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機會,反而構成了對自由的極其嚴重的威脅。

」[2]:114-115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物質條件和理想目標[编辑] 「只要工人可以自由選擇職業,這個最高限度總能實現,只是稍微緩慢一些,並造成某些失業:一味想用貨幣的手段來達到就業的最高限度,這是一種結果會使自己的目的歸於失敗的政策。

」[2]:206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 民主與自治的局限[编辑] 「人民應該自己管理自己。

只有當地位平等的市民能決定管理他們的法律,他們才是自由的。

而且,正如許多人所說,自由是政治的終極價值,是『所有的意義所在』。

」[3]:1 阿當·普熱沃斯基《民主與自治的局限》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编辑] 「假如不想『否定人性或令人性墮落』,我們必須維持最低限度的個人自由。

我們不會享有絕對的自由,並必須放棄部分自由,以保障其他的自由。

但徹底地放棄自我,是自取其敗的。

那麼,這『最低限度』是怎樣的呢?它是絕不可以放棄的『最低限度』,否則就會侵犯了人性的本質。

這『人性本質』是怎樣的?了解了這『本質』,會引申出甚麼標準?對於這問題,一直都有無盡的爭論,這爭論也許會永遠地延續下去。

」[4]:48-49 艾賽亞•柏林《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自由就不能漫無限制。

」[4]:113 艾賽亞·柏林《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對個人自由的尊重,在邏輯上蘊涵了對他人的自由的尊重;而只是因為在人的天性中,對『公義原則』的尊重、或對顯著的不平等的差恥,和對自由的渴望一樣,都是最基本的需要。

」[4]:113 艾賽亞•柏林《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在我看來,『多元主義』和它背後的『消極』自由觀念,比那些從大規模的、請求紀律的權威結構中尋求階級、民族、或全人類『積極』自主的理想的人所追求的目標是更加真實、更合乎人性的理想目標。

」[4]:115 艾賽亞•柏林《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民主的法制條件[编辑] 「個人自由取決於本身所在環境以及此環境內行事的能力。

這二者都是不可少的,它們的結合決定個人自由。

人們在世上可能採取的行動步驟必然是多種多樣的,他愈受到限制,就愈不自由。

而且,他還必須能利用外部環境所提供的機會,他的能力愈有限,就愈不自由。

如果他是受外部力量——法律、習慣、地理或鐐銬——的限制,即使高度發展的能力也不能使他自由。

但如整個世界都對他開放,而他卻缺乏從事某些活動必要的能力與訓練,單純道路通暢並不能使他獲得自由。

」[5]:128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傳統上,無外界限制時稱為『消極自由』(客觀的自由),而且有行動或享受的力量或能力稱為『積極自由』(主觀的自由)。

如果正確理解的話,這並不是兩種自由,而是一切真正自由的兩個主要方面。

人們真正談自由的地方,對這二者都會有真正的關切。

」[5]:128-129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實行民主必需自由,這些自由常被視為權利。

稱之為權利是強調它們的必要性及它們在民主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地位。

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喜歡自由地去做某些事,而是必須自由地去做某些事。

當我們說『如此等等是我的民主權利』時,所要表達的部分意思就是那個『必須』。

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同樣承認這種必要性,有時把對自由的保證寫入『人權法案』,而且常常樂於用法律的力量維護公民在權利範圍內的行為。

不論是否有明文規定,從事某些活動,即有自由去作某些事,是民主國家公民的權利。

」[5]:129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很明顯,自由可以因其內在價值或因其使用價值來加以維護;如果認為自由只能以民主維護,那麼,持這種見解的人一定是被民主迷昏了。

況且,民主必不可少的這些自由中,有些甚至在其它一些獨立的領域中也是可以維護的,這些可以適用自由的領域,甚至還可能是不以民主作為目標的。

我堅決不主張在維護自由時所提出的那種泛泛的,一攬子的說法,我所關心的是分析與維護和民主管理息息相關並有特殊聯繫的某些自由。

」[5]:130-131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實行民主時,必不可少的自由為數很多,難以分開討論。

但這些自由,主要可分為兩類:⑴政治自由,⑵言論自由。

」[5]:131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公民必須自由地參與公職候選人的提名,自己能自由地競選,能自由投票而不擔心會受到報復等。

總之,如果要實行民主,這些自由是絕不可少的。

由於這些自由極為重要,任何真正民主的政府都必須在憲法中加以保證,別無他途。

它們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所以,一般談話時都把自由與民主混在一起,沒有把這兩個概念,通過參與管理與從事此種管理需要進行各項活動的基本自由區別開來。

這些政治自由與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沒有它們就沒有成功的民主。

」[5]:131-132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言論自由還可進一步分類。

對民主來說,最重要的有下列兩類。

⑴建議的自由,⑵反對的自由。

」[5]:132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建議的自由與反對的自由這兩者合在一起就構成民主所需要的言論自由。

此處的言論並不限於口頭的,而是包括一切發表意見的形式,口頭的、書面的,以及發表意見一般所採用的各種渠道,如廣播、電視、書籍、報紙、雜誌、傳單、小冊子等。

因此,言論自由也包括出版自由,即發表公眾關心的事實與主張時不受懲罰的自由。

」[5]:134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憲法保障自由與公開地發表任何批評與建議,並不僅僅是作為發言者或作者所應享受的一種特權,而是為了滿足民主所要求的條件。

並非只有忠誠的公民才有言論自由,所有的人——公民和僑民,支持者與批評者,都有言論自由。

他們一定能自由地說,因為其他的人一定自由地聽。

這就是為甚麼發言者的政治目標不論如何庸俗下流或意圖顛覆,與憲法對他保護的承諾都毫無關係。

如果他企圖顛覆民主,代之以某種專制政體,在真正開放的社會中不大可能得到熱烈的支持。

如果認為那是隱藏的而不是公開的目的,最可靠的防禦就是公開辯論與揭露。

我們可能對他有所誤會;即使不是誤會,壓制也會使大家看不清他真正的目標,不能從理性上加以抵制。

不論怎樣,如果要維護民主政府,用來指導公民行動的,必須是民主的原則,而不是它的敵人的原則。

」[5]:163-164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內在價值[编辑] 「自由是實行民主的條件;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關鍵;博愛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

」[5]:300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自由是最具體的,在日常生活中它的存在與不存在是最容易被察覺的。

三者當中自由也是最寶貴的。

沒有自由是很痛苦的,限制自由很快就會被感覺到。

自由是那些為實現民主而奮鬥的人具體關心之所在。

因此,民主國家的重大問題常常與自由有關,許多政策性的決定常常會因為是擴大自由而被維護,或因是限制自由而被譴責。

自由既然是自治取得成效的條件,它必然是民主國家內政治論爭的要點。

」[5]:300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要求的自由是可以具體列舉的,如行動自由、言論自由;但要求的平等則不能具體列舉,因為這是根本理論上的約束,是作為人人有權參與的基礎。

因此,平等雖不一定是民主社會中實際關心的問題,但是否認平等不僅危及民主的運行,而且危及民主的基礎而發生爭議時,平等就具有極端的重要性。

對自由的最大的危險來自那些不懂實行自治的條件,為了保存民主而限制自由的人。

另一方面,平等則更有可能受到那些不真心嚮往民主的攻擊,他們認為平等是不公正的。

」[5]:300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平等是最接近民主的理論核心。

如果不允許或不承認成員享有基本平等,所有人平等參與管理的精神就會蕩然無存。

不論社會性質如何,不能僅僅因為一定比例的成員已經或假定享有平等,就證明該社會的民主是合理的。

與剝奪自由相比,如果剝奪平等比較不易察覺,比較不明顯,也可能不怎麼痛苦,但對民主而言則是更深一層的傷害。

有了自由才能實行民主,但只有平等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相信應該實行民主,相信那是組織社會公共事務的正確與適當的方式。

」[5]:300-301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博愛是社會的知覺,是成員對他們根本的共同事業的承認。

三者之中,民主是在最深的層次需要它,它提供了範圍,在這個範圍內平等可以得到承認,自由可以得到保護。

因此,在這三個目標之中,博愛應得到暫時的、邏輯上必然的優先考慮。

如果社會不承認自己是可以試行並實現自治的實體,根本就不會出現自治。

博愛創立了民主社會,如平等表示它的特性那樣,自由則予以保護。

」[5]:301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文化生命不可摧殘[编辑] 「在自由世界,才有失業、不失業的分別,才可說有氣節、講廉恥。

因為人們有自由,法律上保障人的獨立人格,承認人的尊嚴。

有了自由,人即須負責任。

再深一層說,人有道德意志、自由意志,才能談有氣節、有廉恥的問題。

」[6]:新版序7 牟宗三 現代化的道路[编辑] 「西方的社會原有階級的存在,社會中有些不同的力量,有些中流砥柱在那裡撐著,這樣的社會容易顯出絜矩之道,容易構成對列之局。

階級並不一就是壞的東西,照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講,階級是從民族的生命中發出,在文化中有其作用的。

(印度的階級則是死的,不能起作用。

)中國自秦漢以後,把階級打散了,社會上沒有既成的力量,不容易成個對列之局。

下面愈散漫,上面愈容易形成極權專制。

當年孫中山先生亦感覺到這個問題,說中國人的自由太多了,如一盤散沙。

(此嚴格講不是真正的自由。

)所以我們要肯定社會的力量,此即是要顯個絜矩之道,對極權專制有個限制,不能讓他隨意揮灑。

」[6]:新版序25 牟宗三 羅素自由思想十誡[编辑] 1:Donotfeelabsolutelycertainofanything. 切勿認為任何事物是絕對確定的。

2:Donotthinkitworthwhiletoproducebeliefbyconcealingevidence,fortheevidenceissuretocometolight. 切勿認為其有價值而掩蓋證據,因為證據必定帶來光明。

3:Nevertrytodiscouragethinking,foryouaresuretosucceed. 切勿覺得一定會成功而放棄思考。

4:Whenyoumeetwithopposition,evenifitshouldbefromyourhusbandoryourchildren,endeavortoovercomeitbyargumentandnotbyauthority,foravictorydependentuponauthorityisunrealandillusory. 當遇到反對意見時,即使它可能來自你的丈夫或孩子,也要努力用論證而不是權威去克服它,因為依靠權威的勝利是不可靠而虛妄的。

5:Havenorespectfortheauthorityofothers,fortherearealwayscontraryauthoritiestobefound. 切勿盲從任何權威,因為總會發現相反的權威。

6:Donotusepowertosuppressopinionsyouthinkpernicious,forifyoudotheopinionswillsuppressyou. 切勿用權力去壓制你認為不利的意見,因為如果你發表意見時也會遭到壓制。

7:Donotfeartobeeccentricinopinion,foreveryopinionnowacceptedwasonceeccentric. 切勿為自己獨特的想法而恐懼,因為我們現在所接受的常識都曾是獨特的。

8:Findmorepleasureinintelligentdissentthaninpassiveagreement,for,ifyouvalueintelligenceasyoushould,theformerimpliesadeeperagreementthanthelatter. 從理智的異議中尋找樂趣,因為只有尊重理智,才能比消極的服從帶來更深刻的一致。

9:Bescrupulouslytruthful,evenwhentruthisinconvenient,foritismoreinconvenientwhenyoutrytoconcealit. 即便真理沒有帶來便利,也要恪守它,因為你若企圖掩蓋真理,會帶來更多的麻煩。

10:Donotfeelenviousofthehappinessofthosewholiveinafool’sparadise,foronlyafoolwillthinkthatitishappiness. 勿羨慕那些生活在愚昧「天堂」的人們,因為只有愚人才認為那裡是幸福的。

台灣哲學家殷海光[编辑] 自由的倫理基礎有而且祇有一個:把人當人。

——原載《文星》第96期(台北:1965年10月1日)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維基語錄的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法律意見。

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法律人員。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89年 法國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 Leshommesnaissentetdemeurentlibresetégauxendroits. 人生来是自由而平等的。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01月01日公布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01月01日公布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946年12月25日制定1947年01月01日公佈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1947年01月0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參考文獻[编辑]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牛雲平譯.商務印書館(香港).2017.  ↑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弗里德里希·海耶克著,滕維藻、朱宗風譯,張楚勇譯文審訂.《通向奴役之路》.商務印書館(香港).2017.  ↑阿當·普熱沃斯基著,郭芬、田飛龍譯.《民主與自治的局限》.商務印書館(香港).2017.  ↑4.04.14.24.3莊子、穆勒、艾賽亞•柏林、梁啟超.《論自由》.商務印書館(香港).2005.  ↑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卡爾·柯恩著,聶崇信、朱秀賢譯.《民主概論》.商務印書館(香港).1989.  ↑6.06.1牟宗三.《政道與治道》.增訂新版四刷.台北市:台灣學生書局.1991.  参见[编辑] 命运、贫穷 自由意志—自由思想—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 专制主义 来自“https://zh.wikiquote.org/w/index.php?title=自由&oldid=122468” 分类:自由主题政治意识形态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没有登录与该IP讨论贡献创建账户登录 命名空间 文章讨论 不轉換 已展开 已折叠 不轉換简体繁體大陆简体港澳繁體马新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已展开 已折叠 搜索 导航条 首页社区最近更改随机页面上传自由版权图像 帮助 帮助互助客棧方针与指引所有页面聯絡我們关于维基语录資助我們 维基语录链接 名人名言文学作品谚语电影对白电视剧主题分类 工具箱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打印页面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共享资源维基百科 其他语言 العربيةAzərbaycancaBrezhonegCatalàČeštinaDeutschΕλληνικά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FrançaisGalegoעבריתHrvatskiMagyarՀայերենItaliano日本語한국어LatinaLietuviųNederlandsNorsknynorsk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lovenčinaSlovenščina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 编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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