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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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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