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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 年02 月02 日, 想像上競合與牽連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民國94年02月02日想像上競合與牽連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 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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