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 辰華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辰華法律事務所 跳到主文 具有豐富的學識以專業分工及團隊合作處理案件,對於各種傳統民刑事糾紛及訴訟,具有卓越之專業處理能力。

且刑事、商事、家事案件、訴願及行政、非訟案件的案例,備受客戶肯定,所經手之民、刑事各種案件繁多,實務經驗豐富,辦案技巧嫻熟,信心託付的滿意保證。

貴客戶所需之各種法律諮詢,商標、專利、著作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書...等相關法律服務。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ug11Sat201216:21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認識法律)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

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文章標籤 法律事務所 法律 加重毀謗罪 公然侮辱罪 毀謗罪 網路毀謗罪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辰華法律事務所 辰華法律事務所 辰華法律事務所發表在痞客邦留言(533)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政論人文個人分類:認識法律此分類上一篇:刑期如何計算? 此分類下一篇:罰金能否分期? 上一篇:史上最「溫馨」病毒皮克斯坦現身 沒防毒軟體擋得住 下一篇:罰金能否分期? 歷史上的今天 2012:罰金能否分期?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搜尋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13六月(4) 2012九月(4) 2012八月(8) 2012七月(11) 所有文章列表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月曆 « 十二月2021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文章分類 事務所簡介(1)生活大小事(2)熱門新聞與解析(7)婚姻與訴訟(8)認識法律(9) 相關法律連結 ((公開資訊觀測站))((消基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源法律網))((植根法律網))((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財稅中心資料查詢)) 最新留言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